为加强燕山大学后勤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后勤管理处领导党政班子和各级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突出问责,保证中央、河北省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河北省、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后勤管理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责任内容
(一)后勤服务中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后勤管理处党委书记是后勤管理处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牵头抓总、组织推动、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和领导支持等责任;
(三)后勤管理处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承担主动履职、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接受监督等责任;
(四)各党支部书记和部门负责人对本支部和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承担职责落实、教育引导、风险防控、支持监督和表率担当等责任。
第二条加强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中心党委根据学校党委、纪委有关要求,细化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明确具体内容、主要措施和落实责任;
(二)中心党委与各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内容和履责要求,各部门负责人与重点岗位员工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对“三重一大”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大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实行班子集体讨论、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四)落实学校责任追究措施,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突出问责,通过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提高问责威慑力。
第三条加强学习和管理,营造党风廉政建设良好环境
(一)根据上级要求积极组织本部门员工、党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二)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后勤管理处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努力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三)后勤管理处党政领导班子对后勤管理处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洁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各党支部委员会对本支部和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后勤管理处党委、各党支部以及各部门科级以上干部,应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党委、纪委对本部门干部廉洁自律、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等行为的检查、查处工作;
(五)认真调查、处理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并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六)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上级党委制定的各项党风廉政规定、制度,勇于表率担当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部门员工,共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条加强约束,扎紧党风廉政建设篱笆
(一)严格财务制度,任何部门不得设账外账、不得建立小金库,不得以私人名义存公款;
(二)在维修改造、物资采购、设备购置以及其它经营、管理工作中要遵守学校及后勤管理处招投标管理规定,不得暗箱操作,禁止个人收受任何部门、个人的回扣和任何形式的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礼品礼物等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时,必须在一周内到后勤管理处综合办公室登记上交,由后勤管理处综合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三)在经营管理、社会交往中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宴请及相关的娱乐消费活动;
(四)各级领导干部不得用公款或借业务招待、开会等名义租用高级宾馆;
(五)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弄虚作假,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制度;
(六)各部门科级以上干部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提供经商办企业的各种便利条件;
(七)各级领导干部未向后勤管理处党政领导说明理由,不得获取兼职报酬;
(八)各级干部应积极保护、支持、鼓励反腐倡廉的检举行为,对举报人、办案人不得打击报复,对办案工作不得阻碍干扰。
第五条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后勤管理处每学期召开一次专题会,认真研究、布置、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各部门每年应检查一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并在部门年终工作总结报告中体现;
(三)后勤管理处党委和各党支部应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参会者应认真总结、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章制度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后勤管理处各级干部及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凡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对违规违纪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实施责任追究不因职工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