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后勤集团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后勤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后勤集团资产是指学校、后勤集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后勤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管理国有资产存量,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及有效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后勤集团的国有资产实行三级管理,即后勤集团、二级归口部门、使用单位。各部门直属班组作为使用单位履行第三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作为后勤集团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部门,具有协调其它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其职责是:
(一)拟定和组织实行后勤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后勤集团固定资产的帐、物、卡的管理。
(三)拟定和实行后勤集团清查核资和资产合理配置的方案。
(四)后勤集团资产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办理后勤集团国有资产配置审批和处置报批。
(六)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国有资产情况。
(七)会同后勤集团有关部门对后勤集团拟开办的经营性项目进行论证及审查,对投入运行的资产
(八)进行监督管理。
(九)向学校报告工作,提供报表及有关信息,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十)会同学校及后勤集团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根据后勤集团国有资产的不同表现形式以及对资产使用、运用方式,后勤集团指定的国有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分工为:
综合办公室:负责后勤集团的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登记、统计报废等工作;负责办公设备、可列入固定资产的家具等的采购、验收、登记、统计报废等工作及后勤集团执照登记(年检)。其中,财务室负责后勤集团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各类经济实体所占有、使用等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负责拟开办的经营性项目的论证及对投入运行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各部门单位进行资产清查核实;负责资产存量变动统计、汇总、分析。
第七条二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和后勤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归口管理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和本归口管理资产的信息资料收集汇总工作。
(三)完成学校及后勤集团临时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二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工作量大小,可指定一人专职(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责任人名单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各部门所有直属班组为三级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及后勤集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帐、物、卡管理和资产购置的申请、上报审核等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和资产管理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四)负责对本部门拟开办的经营性项目提出申请和立项报告。
(五)完成后勤集团以及二级归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条各归口单位及时依法对所负责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注册),并将有关证书和文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后勤集团国有资产及总的产权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经营性单位或经营性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等发生变化,其单位在正式成立或变动后30日内,到省市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办理设立、变动、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后勤集团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具体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后勤集团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后勤集团办公会审核,由综合办公室会同后勤集团财务室处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处置程序是: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填报申请表,综合办公室预审;后勤集团办公会审核;报学习有关部门批准、处置。
第十六条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任何单位不准截留、挪用,统交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单位提出申请,后勤集团复核,学校审核、申报上级主管审批。
第六章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后勤集团对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分别设立后勤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先进单位奖、国有资产管理先进个人奖。
第二十条后勤集团工作人员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后勤集团责令其改正,并对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资产处置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后勤集团、学校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经营性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管,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的。
(六)其它危害后勤集团、学校国有资产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