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集团各类采购工作,依据《燕山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后勤集团组织的维修工程、机械设备、备品零部件等各类采购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后勤集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兼任。成员由处领导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资产集团、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各类采购工作。
(二)讨论、审查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审定采购评审专家成员。
(四)审定相对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指导、协调及监督后勤集团采购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校园维修招标工作小组和备品及零部件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处领导分别兼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各类采购规则和文件。
(二)组织制定采购活动具体实施办法。
(三)组织编制文件、发标、答疑、开标和评标活动。
(四)做好招标过程记录和招投标资料的存档工作。
(五)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设立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及供应商考察工作小组,成员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主要由相关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资产集团、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施工单位及供应商考察工作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施工单位及供应商答辩交流会。
(二)实地考察施工单位及供应商,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考察报告。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后勤集团组织的采购活动,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应商、续签合同等采购方式。招标方式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一般经过编制招标文件、发放招标文件、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程序。
第八条招标文件编制审核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由相关工作小组会同使用单位共同制定。
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1) 后勤集团法律顾问修改招标文件。
(2)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 必要时可邀请校监察审计处、资产集团、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审核招标文件。
(4)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发布招投标公告或发放招标文件。
第九条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通过公开媒体发布,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条 答疑
招标文件发放后,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解决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存在的疑问。
第十一条 开标在规定时间内由工作小组组织公开开标,投标单位、使用单位参加,校监察审计处进行监督。必要时投标单位参加开标。
第十二条 评标和定标
(一)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不少于7人(单数),其中使用部门可委派1或2名代表作为评委参与评标。
(二)评委应客观公正的按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标办法列出中标候选人名次,评标过程和结果形成相应书面记录,并由评委签字认可。
(三)如遇特殊情况,评委可做出暂缓决标或重新评标等决定。
第十三条 中标信息公示三天,如无异议,则第一中标人为中标单位。由工作小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有异议,投诉人须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申诉,由综合办公室受理,并将调查情况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处理投诉期间暂缓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未定标、无人投标及废标项目的处理
经评委评审无法定标、无人投标或废标的项目原则上由使用部门进行市场调查修改相关要求后重新招标。如不具备实施重新招标条件或情况特殊的,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可采取议标、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十五条签约
定标后,由工作小组负责办理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须与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相符。
第十六条 验收及入库
对于采购额度较小的一般性物资由使用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对于采购额度较大或较为重要的物资由后勤集团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或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对于不合格的物资可采取拒收或换货的方式。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学校及后勤集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改变标的标准的。
(三)泄露招投标有关情况的。
(四)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五)在招投标工作中收受回扣、礼金、礼券的。
(六)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规
(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获取标底的。
(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四)采取行贿或其他手段串通投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的。
第十八条 上述两条所列情况确有发生时,招投标结果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