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员工的组织纪律观念,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后勤管理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勤范围
实行全员日考勤制度。
第二条 工作时间
原则上每周不超过40小时。各部门根据学校、后勤管理处相关规章制度及本部门岗位设置,规定具体作息时间,个别岗位超时工作部分在学校寒暑假期间补休,如不能补休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三条 假期、请假、批准权限及有关待遇
(一)国家法定假日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带薪年休假
后勤管理处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休假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及后勤管理处规章制度执行。带薪年休假一般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间执行,带薪年休假冲抵探亲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后勤管理处不再执行寒暑假制度,带薪休假期间只发放基础工资。
(三)事假
1.因个人事宜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
2.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个人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请假一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后勤管理处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报后勤管理处批准。中层干部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报处长批准。所有准假后的休假日随考勤表报综合科或学校人事处(校编职工)备案。
3.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后勤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审批权限的休假期视为旷工。
(四)病假
1.员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病假,请假时须有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因公或探亲等事宜在外地患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无诊断证明按事假处理,无诊断证明又未事先请假按旷工处理。
2.病休假由所在部门领导和部门主管领导批准,超过十五天以上的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对全休两个月以上者,病愈上班时须有健康证明,并实行三个月试用期(每月需二十天以上),如在此期间又休假的,前后假期连续计算。
3.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学校和后勤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伤假
员工在工作中因工负伤,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逐级上报,根据国家、学校和后勤管理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审批工伤假,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学校和后勤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假、哺乳期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考勤办法
(一)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每月3号前,将上月考勤汇总表经部门领导和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综合科备案。
(二)后勤管理处将根据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采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
(三)对于离职或辞退人员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并终止考勤。
第五条 旷工及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 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2. 请假日期已满或借调期已到而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的。
3. 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4. 迟到、早退或脱岗超过三十分钟以上的。
5. 员工未经批准私自找他人代岗的。
6. 待岗期间未按规定到后勤管理处报到的。
7. 无故缺勤扣除缺勤期间的全部工资。
第六条 其 它
(一)综合科要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如综合科对考勤工作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后勤管理处规定认真做好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现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