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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经营服务网点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10 15: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经营服务活动,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燕山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经营服务网点是指租赁者在校园内以合同形式租用学校房屋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 经营服务网点管理

第三条租赁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日常管理。

第四条租赁者不得在店外经营,店门外不得堆放杂物,应保持店门前环境的清洁,做好门前三包;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从事宣传活动或私自在店面门外等处张贴广告;晚间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公寓熄灯时间。

第五条租赁者要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六条租赁者不得将房屋擅自对外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自动放弃经营权的,必须将经营场所交回学校,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租赁者要文明经营,合法经营,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变质等食品。要严格遵守产品质量和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明码标价,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租赁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房屋及设施,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原有结构,不得加大用电负荷,保证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完好,装修方案须经后勤集团审核同意并备案。

第九条租赁者要自觉遵守消防规定,自行配备消防部门所要求的消防器材。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防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租赁者须向后勤集团提交务工人员登记表及健康证等有关证件备案,并接受后勤集团监管人员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租赁者所用的水电暖等费用全部自己承担,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管理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由学校与租赁者签订,并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费用,先交费后经营服务。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租赁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后勤集团按照租赁合同相关条款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影响校容、存在隐患的店面门牌及广告,限期自行拆除,到期未整改的,将强行拆除;

(二)对销售假冒伪劣、过期等不合格产品,将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人身伤害的,由租赁者承担全部责任;

(三)对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的,责令其及时清理;

(四)对擅自转租转借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服务活动;

(五)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要求租赁者停业整顿,限期恢复原状,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服务活动,对设施造成损坏的,由租赁者按价赔偿;

(六)对有价格欺诈、缺斤少两,或对消费者有侮辱、谩骂、恐吓等行为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七)对不按规定经营,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的,将与其终止租赁合同,限期搬出经营场所,并按实际租赁使用时间收取租赁费和水、电、暖等费用。

(八)对存在窃水、窃电行为的,要求租赁者停业整顿,并视情取消合同。

(九)对租赁者在经营服务中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后勤集团所监管的校园经营服务网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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