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后勤集团的合同管理,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后勤集团相关规定,结合后勤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后勤集团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二条后勤集团签订合同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合同签订原则上均需经过总经理签字批准。使用学校公章的合同经后勤集团审核,送交学校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勤集团及燕大后勤餐饮生活服务中心的合同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对于标的数额巨大,或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会造成影响的合同经过后勤集团审批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条 后勤集团造价管理中心为采购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后勤集团的各类采购合同。
(二)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
(三)负责办理合同的报批、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四)组织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六)组织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信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合同由造价管理中心负责起草,各相关部门配合,合同内容须经过后勤集团相关部门讨论通过,并经过法律顾问审核、后勤集团办公会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六条在签订合同之前,造价管理中心必须认真履行审查义务,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
第七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详实。后勤集团所签合同、协议涉及履行地的,均应填写我方所在地。
第八条合同由造价管理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合同审批工作,填写相应的采购合同审批表,逐级报批。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原件由造价管理中心保存,并将原件或合同复印件送达使用部门或相关部门。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合同签字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造价管理中心和使用部门是合同执行的监督部门,相关人员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实施、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如不可抗力)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学校和后勤集团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须经过集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具体手续由造价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按《燕山大学后勤集团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审批表》逐级报批。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十五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造价管理中心和学校或后勤集团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涉及后勤集团其他部门的,相应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必要时,经集团办公会讨论通过,可成立合同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第十七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填写《后勤集团合同纠纷处理申报表》(一式二份),报送后勤集团造价管理中心。
(二)对各部门上报的有关合同纠纷,造价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调查和调解工作,形成初步意见,并报送后勤集团审批。
(三)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四)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法律顾问审核、后勤集团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涉及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后勤集团补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