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后勤管理处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燕山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后勤管理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的采购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有其他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兼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处领导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负责后勤管理处的采购工作;
2.讨论、审查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审定其他采购事项。
第五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组长由后勤管理处领导兼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采购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拟定采购方式;
3.负责各类采购工作的协调沟通;
4.提出采购申请,组织实施相应采购项目;
5.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核与会签;
6.负责采购工作中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整理和立卷归档;
7.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及汇总分析;
8.完成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9.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业务经费主管中心、门诊、园是各类采购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报及论证、预算审核及论证、采购文件论证、合同审核、项目验收等工作,并选派采购经办人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
第七条各中心、门诊、园采购经办人是采购项目实施的直接负责人。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考察,提供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参与采购工作实施过程,负责合同洽谈、签订及合同履行和验收付款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采用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活动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办理,一般经过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发放采购文件、答疑、提交响应文件、开启响应文件、确定供应商、签订合同等程序。
第九条采购文件编制审核程序
1.采购文件由办公室起草,办公室会同使用单位共同制定;
2.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标准、报价要求和评定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1)办公室组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使用部门审核;
(2)必要时可邀请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审核采购文件;
(3)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发布采购公告或发放采购文件。
第十条 发布采购公告
按照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复的采购方式,依据学校相关规定,通过公开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发布执行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公告应当载明采购人的名称和地址、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采购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答疑
采购文件发放后,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采购文件进行答疑,解答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存在的疑问。
第十二条依据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开标,组织单位及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方式为自行采购的,在规定时间内由工作小组组织开启响应文件,评委由使用部门委派,如采购项目涉及安全邀请纪委办公室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确定供应商
1.由办公室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不少于3人(单数)。
2.评委应客观公正的按采购文件中评标办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标办法列出成交供应商名次,评定过程和结果形成相应书面记录,并由评委签字认可。
3.如遇特殊情况,评标委员会可做出暂缓决标或重新评定等决定。
第十四条原则上第一中标人为中标单位。如有异议,投诉人须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由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将调查情况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处理投诉期间暂缓履行后续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未定标、无人投标及废标项目的处理
经评委评审无法定标、无人投标或废标的项目原则上由使用部门进行市场调查修改相关要求后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日常用维护维修材料采购,一般需当月月底23日前报送采购计划,次月月初完成询价比价采购程序。如遇特殊情况需紧急采购的,需报中心主管领导及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能采购。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
定标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内容须与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的内容相符(但不限于上述文件内容)。
第十八条 验收及入库
按照学校相关采购验收规定进行验收,对于采购额度较小的一般性物资由使用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或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对于不合格的物资可拒收或换货。
第三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参加采购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学校及后勤管理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未采用的。
2.擅自改变标的标准的。
3.泄露招投标有关情况的。
4.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5.在招投标工作中收受回扣、礼金、礼券的。
6.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
1.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2.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3.采取行贿或其他手段串通投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的。
第二十一条上述两条所列情况确有发生时,招投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二条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接受纪委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