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后勤集团领导能够及时掌握各部门工作运行状况,做出正确决断、决定,改进工作质量以及规范请示报告程序,根据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燕山大学相关的规章制度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燕山大学后勤集团。
第二章请示范围
第三条凡属在日常工作中,超越工作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宜。
第四条需提交后勤集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宜。
第五条需报请后勤集团领导批准的事宜。
第六条需报请后勤集团党委、工会领导批准的事宜。
第七条属于后勤集团有关规章制度中未涵盖的事宜。
第八条需请示学校领导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事宜。
第九条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及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项目招标方案以及合同的签订事宜。
第十一条科级以上干部外出参加各类学习、会议或其他考察活动。
第十二条各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外出学习、开会参观等活动时间超过一天的;以及有关使用合同工的计划。
第十三条其他需请示的事项。
第三章请示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请示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特殊情况以口头方式请示的,事后必须以书面材料补报。
第十五条请示应一文一事、简明扼要、行文规范、数据准确,如同时送其他部门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部门。
第十六条请示必须经本部门领导签字,由处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请总经理审批,必要时需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上报后勤集团党委的请示,必须经党支部书记签宇。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按级请示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越级请示。
第十九条各部门需向学校领导或学校职能部门请示的事宜,应报后勤集团综合办公室。经后勤集团领导审批后,由后勤集团综合办公室行文,以后勤集团名义上报。
第二十条对请示的处置,原则上应在接到请示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暂时无法批复的应向请示部门说明。
第二十一条坚决杜绝先办后请示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严禁未经请示擅自决定职权范围外事宜的越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经后勤集团领导批示后,由后勤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将原件存档保管,并将复印件转送请示部门,需退回的请示,综合办公室及时将原件返回请示部门。
第二十四条请示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后勤集团或后勤集团党委,工会领导的批示办理。
第四章报告范围
第二十五条向后勤集团领导汇报本部门工作。
第二十六条向后勤集团领导反映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答复后勤集团领导对某一项工作或某一件事情的询问。
第二十八条临时交办的事宜或工作,需向后勤集团领导反馈的。
第二十九条向后勤集团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需向学校领导或学校职能部门报告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向后勤集团领导汇报本部门人员到外省市参观学习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工作运行问题、各种事故,员工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员工重病住院、丧事等。
第三十三条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报告的程序及要求
第三十四条报告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特殊情况以口头方式报告的,事后必须以书面材料补报。
第三十五条报告的内容要符合实际情况,行文要规范,数据要准确,并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需向学校领导或学校职能部门报告的事宜,应上报后勤集团综合办公室。经后勤集团领导审批后,由后勤集团综合办公室行文,以后勤集团名义报告。
第三十七条经后勤集团领导批复后的报告,由后勤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将原件存档保管,需转发的应由后勤集团综合办公室或职能部门行文后转发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任何部门不得越级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