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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集团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2017-11-10 16:02

为规范燕山大学后勤集团各部门劳保用品的使用、发放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劳保用品是用来保障员工在岗位工作过程中的健康、安全或保持工作现场清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条各部门应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按时、按量发放劳保用品。

第三条对于同类岗位工作的在编员工与非在编员工,各部门发放劳保用品的周期、种类及数量应相同。

第四条各部门必须在后勤集团所批准的劳保用品预算额度内合理安排、发放各类劳保用品。

第五条各部门发放各类劳保用品时,必须发放实物,禁止发放现金或代币券等。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工作服使用年限为2年;管理人员的工作服(如西服)使用年限为3年或以上。

第七条对于离岗的员工,各部门必须在该员工完成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退还手续后,方可为其结算工资、办理相应离岗手续。

第八条后勤集团各级员工必须爱护劳保用品及工作服,节约使用,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遗失或人为损坏的,由员工本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劳保用品管理细则及劳保发放登记制度。明确本部门各级岗位的劳保用品种类和发放范围,明确本部门劳保用品发放、领用与管理等各项具体办法。

第十条本规定的拟定、修改、解释由燕山大学后勤集团负责。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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