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后勤集团物资出入库管理,确保后勤集团物资供应,满足生产及服务需求,同时减少积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后勤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规范后勤集团物资入库、验收及出库管理,确保物质质量,保障物资管理工作有序运转。
第二条使用范围
适用于后勤集团所有采购物资。
第三条组织机构
(一)造价管理中心负责采购物资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各使用部门负责物资的入库、出库管理,并参与物资验收。
第二章验收
第四条物资到货后,采购额度较小的一般性物资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参加人员主要包括:部门负责人、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采购员、库房管理人员及供应商代表。验收内容如下:
(一)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二)检查包装封印是否完好,计量物资按净重验收,计件物资按清点验收。
(三)核对物资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计划单相符。
(四)按照物资种类及标准规定对质量进行检验,如后勤集团无检验能力,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
第五条对于大宗物资及较为特殊的物资验收,由造价管理中心组织使用部门、专家及相关人员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不得少于5人,使用部门主管领导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六条填写《物资验收单》,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
第七条验收合格的物资由使用部门办理相应的入库手续。
第八条不合格物资,严禁接收,如出现工作失误或故意验收,相关人员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九条检验不合格的物资,验收负责人员在验收单上注明不合格标志,并于“验收单”上注明具体评价意见,与供货商办理退货或调换。
第三章 物资入库
第十条物资检验合格后,使用部门按照采购计划、送货单、发票及验收单填写“物资入库单”,严格按照相应程序办理入库。
第十一条物资入库后要做到定置管理,加贴标签,注明:批量、品名、规格、数量及入库日期。
第十二条如发现实物与“采购单”上所列的内容不符,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造价管理中心。暂缓办理入库手续,待核实清楚后按照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办理入库时如发现所采购物资有破损、变质、受潮等现象,应立即造价管理中心,造价管理中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调换、退货或索赔。
第十四条紧急物资入库时,库房管理人员若未收到“采购单”,应先询问部门负责人和采购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入库后造价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四章出库
第十五条使用部门按照物资实际使用情况开具出库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大宗物资、重要物资或特殊物资出库,要同时由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六条库房管理人员持审批后的物资出库单办理物资出库。
第十七条办理工具类物资出库时,需携带旧工具,以旧换新。凡是被替换的物资有固定资产账目的必须通知综合办公室验收后,报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处理,任何部门不得私自处理。
第五章盘点
第十八条库房管理部门对物资实行月盘点及年度盘点。
(一)月盘点:每月定期对库存情况进行盘点,根据入库单、出库单对物资进行核对。
(二)年盘点:每年12月下旬对物资进行年盘点,根据月盘点情况、年终库存情况等编制年度盘点表,注明盘亏、盘盈情况。根据年度盘点表,将库存转入下一年,并建立新台账。
(三)定期报废过期、变质物资,避免库存积压。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所有参与采购物资验收、入库及出库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有关条款如与国家及学校政策相抵触,按国家及学校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