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后勤管理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后勤管理处资产是指学校、后勤管理处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管理国有资产存量,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及有效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的国有资产实行三级管理,即后勤管理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及后勤管理处财务室作为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具有协调其它管理部门的职责。其职责是:
(一)拟定和组织实行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的帐、物、卡、签的管理。
(三)负责后勤管理处资产清查、入账、处置、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配置审批和处置报批。
(五)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国有资产情况。
(六)负责后勤管理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各类经济实体所占有、使用等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负责拟开办的经营性项目的论证及对投入运行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各部门单位进行资产清查核实;负责资产存量变动统计、汇总、分析。
(七)向学校报告工作,提供报表及有关信息,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八)会同学校及后勤管理处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和后勤管理处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执行学校及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帐、物、卡、签管理和资产购置的申请、上报审核等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入账、处置、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和本部门管理资产的信息资料收集汇总工作。
(五)完成学校及后勤管理处临时交办的其它相关任务。
(六)各国有资产具体使用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量大小,可指定一人专职(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责任人名单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七)完成后勤管理处以及二级归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处置
第七条各使用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所负责的国有资产及时入账、变更登记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第八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后勤管理处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具体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党政联席会审核,由综合办公室会同后勤管理处财务室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处置程序是: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在网上提出处置申请,综合办公室国资员初审;后勤管理处党政联席会审核;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部门批准、处置。
第十一条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任何单位不准截留、挪用,统交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章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后勤管理处工作人员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后勤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对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资产建账、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资产处置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后勤管理处、学校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经营性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管,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的。
(六)其它危害后勤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