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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集团社会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10 16:32

为规范后勤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社会用工(“社会用工”指与秦皇岛燕大后勤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管理工作,完善用工制度,建立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管理、服务队伍,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团用工良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社会用工。

二、组织管理

1、综合办公室为集团人事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负责聘用与解聘、工资、保险、信息档案、劳动争议处理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2、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部门按照后勤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对员工进行考勤及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出勤、考核、奖罚、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

3、如有人员或岗位变动,各用工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停止考勤,并向综合办公室备案,否则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4、用工部门未经集团批准违规用工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发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三、用工条件

1、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无违法违纪史,能履行职责,并胜任本职工作。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身体健康,达到本岗位标准,符合本工种工作要求。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具有应聘岗位工作实际经验及技能,其中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需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一般年龄在40周岁以下。普通岗位,一般年龄在45周岁以下。部分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年龄。但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4、根据急需工作岗位需要,可临时聘用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并每年须提交县级以上健康体检证明材料,聘期男性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5、从事持证上岗特来(工种),须提交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操作证书。

6、不聘用校内外因违纪或个人原因解聘(辞退)人员。

7、不聘用未成年人。

四、聘用

(一)聘用原则

公司招聘社会用工人员采取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招聘流程

1、关键管理岗位与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流程

第一步:部门提出用人申请,上报主管领导、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二步:审批同意后,将审批表交至综合办公室,综合办会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公开、公正招聘,筛选、确定应聘人员

第三步:后勤集团一般工作人员招聘委员会组织面试(笔试),邀请学校纪检、人事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小组,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面试(笔试)考核,并形成考核纪要。

第四步:将考核结果上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拟聘人员

第五步: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第六步:用人部门履行秦皇岛燕大后勤实业有限公司务工人员审批表

第七步:综合办公室根据审批表组织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第八步:上岗

2、一般服务性岗位人员聘用流程

第一步:用人部门提出用人申请,报主管领导、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二步:用人部门根据岗位需要自行组织招聘,确定拟聘人员

第三步:履行秦皇岛燕大后勤实业有限公司务工人员审批表

第四步:综合办公室根据审批表组织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第五步:上岗

3、拟上岗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所在地社区开具的无违法乱纪证明。

(3)近期秦皇岛市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

(4)特殊岗位相关有效证件。

(5)学历证、婚育证。

五、合同、协议的签订

1、所有聘用人员均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合同从生效之日起,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

2、聘用人员需办理人事关系、档案调转的,应符合秦皇岛市调转条件,其人事关系、档案由秦皇岛市人事部门的人事代理中心统一管理。

3、有原工作单位的下岗、待岗、工龄买断、退休职工或农村务工人员,单位不负责人事关系调转。

六、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社会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迟到、早退连续五次或年累计十天的;连续旷工二天或年累计五天的;工作时间脱岗或擅自找他人替岗连续三次或年累计六次的;

3、因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核不能胜任本岗位要求的;或待岗后重新上岗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因工作失误、失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5、工作不负责任,服务态度差,经常受到师生投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6、酒后上岗或在岗期间饮酒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7、工作岗位发生事故的;

8、玩忽职守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9、挪用、偷盗、损公肥私、聚众闹事等破坏集团形象和社会秩序的;

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的;

10、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仍不能适宜原岗位工作的;

11、虚假或伪造个人工作经历、职称、文凭和提交各种证件及材料的。

12、个人申请工作调转、辞职的。

13、因后勤机构调整,撤销岗位,参加改聘而落聘、拒聘的;

1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责任与义务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要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各项约定,违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应规定处理。

2、社会用工自觉维护用工单位的形象、利益和安全稳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厉行节约,主动制止不良行为。

3、对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经济损失的社会用工人员要追究其责任,按照事实情节,十日内由用工部门按照规章制度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公司。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解决。

4、为保证本办法的实施,综合办公室对本办法的实行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用工申报审批制度,对违反用工规定私自用工,先用后报、隐瞒不报或违反招工条件弄虚作假的,不予支付工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办法如遇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省市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十、本办法由后勤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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