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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教职工校内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暂行)
2017-11-10 11:31

由于目前我校教职工校内住房用地为政府划拨教育用地,土地未分割,校内教职工住房上市交易存有一定困难,为解决部分教职工校内住房货币化问题,以自愿互惠为前提,本着既保护学校公共资源不流失又保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原则,依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2013年4月3日校长办公会纪要“教职工校内住房可在学校教职工之间进行交易,后勤管理处提供相关手续;学校也可有选择的回收教职工校内住房,置换为学校资产”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校内住房是指学校教职工在东校区及北校区的住房。

第二条校内住房交易范围仅限于我校教职工与教职工之间和教职工与学校之间。

第三条按本办法交易后,买方教职工取得校内住房享有使用、继承使用的权利。

第四条教职工与教职工之间交易要求及流程

(一)教职工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卖方教职工提交《校内住房转让申请》,由学校审批;

(三)教职工双方提交人事处出具《职工身份证明》,提交身份证及《校内住房转让协议》等;

(四)卖方教职工提交《所卖住房没有产权纠纷及人身依附关系保证书》和《退还公有(经适)住房申请》;

(五)学校出具《关于办理××退公有(经适)住房(资格备案证明)手续申请》红头文件;后勤管理处出具卖方教职工(原购房人)《购房信息表》(一)、(三)、(五),《房屋出售合同》;涉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教职工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卖方教职工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到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退公有(经适)住房产权(资格)手续;

(六)凭《房改业务审批表》(退房确认手续),双方教职工到场签字认可,学校给买方教职工出具《燕山大学住房使用权证》。

第五条教职工与学校之间交易要求及流程

(一)教职工提交《卖房申请》报请学校批准;

(二)学校进行校内住房评估议价,形成《评估议价纪要》,学校与教职工签订《房屋回购意向书》;

(三)教职工办理退公有(经适)住房产权(资格)手续,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回购房屋补偿协议》,按约定支付补偿款,人事处接管校内住房作为人才周转房使用。

第六条教职工身份由人事处界定;每位教职工只能按本办法购买一套校内住房且所购买校内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第七条按本办法取得校内住房不能办理房屋产权及相关手续。

第八条卖方教职工在办理交易手续完毕前要结清该校内住房水、电、暖、气及卫生等费用,迁出依附户口等。卖方教职工涉及原购房票据、合同、证明等交回后勤管理处(注明“作废” )。

第九条教职工校内住房属夫妻、父母等共同购买的,须有相关当事人同意出售校内住房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对于校内住房所有权登记人离世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教职工将校内住房按本办法出售后依然视其已享受房改政策;教职工按本办法取得校内住房后不改变其原享受房改政策信息。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本办法是为适应当前我校教职工校内住房货币化需要制定,待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校内住房管理体系后适时终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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