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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教职工校内住房维修管理办法(暂行)
2017-11-10 11:32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校内住房维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秦皇岛市住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校内住房是指学校教职工在东校区及北校区的住房。

第三条校内教职工住宅区的公共部分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电力及给排水设施、绿地、车位、道路、健身场地等维修改造由学校负责。

第四条教职工校内住房暖气、给排水公共主管道、房屋外墙面及外屋顶、楼梯间、公共通道、公用水箱、公共加压水泵、电梯、公共机电设备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维修由学校负责。

教职工校内住房室内的水电线路(以分户水电表为分界线,水电表、分户空开更换由教职工支付成本费用)、暖气(支管、阀门、散热器)、及其它设施维修由教职工自行负责。

第五条若教职工维修(包括装修)校内住房,须向学校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包括装修方案),并预交装修保证金,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教职工在校内住房装修过程中,必须接受学校房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教职工在校内住房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发生:

(一)擅自拆、改房屋的墙体、梁等承重部位,改变使用性能,造成房屋安全隐患;私自拆改水电计量及消防设施,阳台、窗户向外伸展,窗外安装晾衣架等设施,影响小区整体设计风格;

(二)早、中、晚教职工休息时间施工,影响教职工正常生活秩序;

(三)占用公共用地搭蓬或建小庭院,楼顶私搭乱建;

(五)其他危害校内住房使用安全,影响环境等行为。

第七条因装修造成的楼板渗漏、防水层、水、电、气、暖线路损坏等,影响自家和邻里正常生活的,由教职工个人承担所有责任。

第八条教职工装修时必须保证不堵塞交通、保持楼道及周边环境卫生,所产生的建筑垃圾要集中装袋存放并及时自行清理干净。

第九条教职工装修过程中,学校房管部门将随时检查施工现场,装修完成后,组织查验。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教职工,学校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未涉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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