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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资产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2017-11-08 11:41

(燕大校字[2014]1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类合同管理行为,根据《燕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资产处置(含资产投资、资产转让、报废资产残值回收),资产出租(出借)、采购(包括物资、设备、服务及工程)等资产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准备、登记、审核、审批、签署、履行、变更、解除、存档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准备

第四条资产处置合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草拟;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草拟;校内集中采购合同由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申请单位草拟;基建维修工程类合同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草拟;自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招标合同由项目申请单位草拟。

第五条合同文本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确定供应商会议纪要》、《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材料草拟。

第六条合同文本应明确乙方名称、地址、银行账户详情、标的物数量、价款(单价和总价)、验收标准和方式、付(收)款方式、履行期限、售后服务和其他优惠条件、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七条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应附《技术协议》。《技术协议》由项目申请单位提供。如采购进口仪器设备,项目申请单位须提供免税相关材料。

第八条各单位草拟合同时,应尽可能使用行业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者资产管理处会同政策法制办公室制定的资产类各种合同文本模板。

第三章合同的登记、审核、审批及签署

第九条负责草拟合同的单位对合同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履行后续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条合同实行联合审核制。

(一)资产处置合同、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由资产管理处、政策法制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分别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二)校内集中采购合同,由采购项目预算执行部门、资产管理处、政策法制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分别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三)基建维修工程类合同,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政策法制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分别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四)政府采购合同、政府招标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自行采购合同,由采购项目预算执行部门、政策法制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分别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使用合同文本模板或行业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政策法制办公室免审。

第十二条合同根据其重要程度和金额,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人员审批签署:

(一)资产投资合同、资产转让合同,无论金额大小,均由主管国有资产校领导初审后,报校长审批;

(二)报废资产残值回收合同,资产原值5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有资产校领导审批;资产原值50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由主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批;

(四)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批;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五)基建维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1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该工程项目的校领导审批;合同金额150万(含)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六)物资、委托中介服务等合同,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该采购项目经费的校领导审批;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七)自行采购项目合同,由主管该采购项目经费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完成审批的合同文本,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加盖“燕山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

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正式合同文本四份,项目申请单位、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签约对方各一份。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增加合同份数。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资产处置合同由资产管理处跟踪合同履行情况;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跟踪合同履行情况;物资、设备、服务类采购合同由采购申请单位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基建维修工程类合同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跟踪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合同款。项目验收合格、固定资产建账后报账。

第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相关条款,必须经过合同审核部门和审批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后需要解除的,必须经过合同审核部门和审批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且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跟踪合同履行的部门整理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政策法制办公室,由政策法制办公室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对方违约,且对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予赔偿,需要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依法办理。

第五章合同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计划财务处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第二十二条资产处置合同、资产出租合同、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整理并存档;其他合同由合同履行单位负责整理并存档。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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