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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费减免管理办法
2017-11-10 11:57

根据《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供热服务准则》,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对于有采暖设施的房间室内温度低于16℃(供暖部门每采暖期允许有五天不保证温度达标)的用户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减免采暖费:

1、采暖期内经后勤集团对采暖系统维修后,室内温度仍低于16℃的用户,可申请减免相应房间采暖费。经核实后由于采暖系统原因造成的的室内温度偏低,后勤集团将按照14℃≤室内温度<16℃减当期相应房间暖费30%;室内温度<14℃免当期相应房间暖费,该部分采暖费差额由后勤集团承担。

2、由于住宅原始保温结构原因造成的室内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经校园建设管理处、后勤集团核实,按照14℃≤室内温度<16℃减当期相应房间暖费30%;室内温度<14℃免当期相应房间暖费。在住宅产权未办理完毕前,该部分采暖费差额由学校承担。

二、采暖费减免流程

1、用户从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到后勤集团动力服务中心收费室填写《采暖费减免申请表》。

2、后勤集团动力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连续核实,并且在相应采暖期内进行不少于3次的测试抽查。测温时关闭室内所有门窗,测温点设在房间对角线交叉点距地面1.2至1.5米范围内,测温员在入户10分钟后开始测温,测温时间不少于5分钟。测温后,由于采暖系统原因造成室内温度偏低的,报后勤集团核实审批;由于住宅原始保温结构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报校园建设管理处核实审批。

3、经核实批准室内温度偏低或不达标的用户,到后勤集团动力服务中心收费室办理减免手续,根据实际测温数据给予减免相应的采暖费。

三、对于校内遗属、特困户、低保户的采暖费减免规定:

针对我校职工或遗属,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现在规定每月人均750元),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可以参照如下规定给予减免部分采暖费(该部分采暖费资金差额由学校承担)。

1、低保户

享受城镇低保的家庭,符合减免条件(即户口本、低保本、房本和供热合同的名字相统一),在政府按现行规定给予670元采暖费补助,我校不再给予采暖费减免。

2、遗属

缴费确有困难的我校职工遗属,由居委会负责审核其资格。若在我校人事处领取遗属困难补助的可携带居委会允许减免取暖费的审核材料并由人事处签署意见后到校管处水电科办理,学校参照低保户情况按现行规定给予减免670元。

3、确有困难住户

缴费确有困难的我校职工住户,由居委会负责审核其资格。可携带居委会允许减免取暖费的审核材料到校管处水电科办理,学校参照低保户情况按现行规定给予减免670元。

4、低保户的采暖费补助金额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市政府规定为准,我校参照执行。

四、采暖费减免申请当年有效。

五、下列情况不予减免采暖费

1、因私自改动房间结构或采暖设施而影响供暖的用户。

2、将住宅用于居住以外用途的用户。

3、未经过测温程序的用户。

4、与赡养人共同居住,赡养人有支付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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