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秦政【2000】181号)和《秦皇岛热电联网集中供热入网管理办法》(秦政【2000】21号)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停暖用户范围及收取基本供热费用
根据《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停暖用户,经批准后可采取停暖措施,供热单位不承诺室内温度标准。
考虑学校具体情况,允许居民用户以户为单位申报停暖,停暖用户需缴纳正常取暖费的10%作为对供热系统的补偿。
二、停暖方式
根据《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新建住宅内其室内采暖设施必须实行分户供暖的循环方式,入户前必须配置锁闭装置,并逐步实现按表计量。
1、已采用分户供暖方式的住宅(31、40、41、42、43、44、45、46、47栋),要求停暖的用户向校园建设管理处房产科申请,经批准后与后勤集团签订协议,由后勤集团安装锁闭阀、锁定铅封后停止供暖。
2、其他未采用分户供暖的住宅,要求停暖的用户向校园建设管理处房产科申请,经批准后与后勤集团签订协议,并由用户自行拆除室内暖气,经后勤集团检查安装锁闭阀、锁定铅封后停止供暖。
3、安装锁闭阀、铅封等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4、停暖用户在供热期间需接受学校随机核查。
三、停暖责任
取消供暖后,由于室内温度低及管线漏水等原因造成室内设备损坏(如水管冻裂等)而引发的一切损失(包括给邻居造成的损失)均由停暖用户负责。
四、恢复供暖
停暖后要求恢复采暖的用户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校园建设管理处房产科批准后方可恢复。不经批准,私自恢复供暖的用户,将足额追缴申请报停期间的全额采暖费并加收一倍罚款。
五、办理时间
申请停暖或恢复采暖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采暖期间不受理停暖及恢复供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