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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水电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10 14:19

(燕大校字[2009]1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水电暖收费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强化师生员工节约和成本意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电暖资源,提高回收率,降低办学成本,建设节约型校园,保证水电暖有序供应,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水电暖管网范围内,因生活、施工、经营、承包等活动用水、用电、采暖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

第二章水电暖收费原则

第三条按照“谁管理、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即居民由使用人缴费,经营用户、施工或承包服务单位由学校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各用户在接到缴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后勤集团动力服务中心足额缴纳水电暖费。

第四条严格执行一卡控三费,通过控制电卡预售电来督促水电暖费的收缴。

第三章 水电暖收费标准

第五条对于教学、办公、学生生活、家属区居民用水电暖,按照国家及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年居民用水电暖费标准收取(见附件一)。

第六条对于经营商户和承包服务单位,按照国家及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年非居民用水电暖费标准收取(见附件一)。

第四章 拖欠水电暖费的处理

第七条对于拖欠水电暖费的用户,由后勤集团进行催缴,经催缴仍未按期缴费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水费:根据《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冀价工字【2003】28号)规定:用户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不缴纳水费的,从第16日起按日5‰计征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水费的,后勤集团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暂停供水。

(二)电费: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规定:逾期缴费按日收取电费总额1‰-3‰滞纳金,逾期30日,经催缴仍未缴费的,对于居民暂停预售电,对于经营商户暂停供电。

(三)暖费:根据《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秦政【2000】181号)规定,并结合我校供暖期(每年的11月5日至次年的4月5日)。采暖费预收缴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对在预收缴期一次性缴清暖费的用户,给予当年采暖费总额10%的优惠价格;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5日为暖费收缴期,按当年采暖费标准收取;超过采暖费收缴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5‰的滞纳金。

第五章 采暖费减免办法

第八条经批准停暖的用户缴纳暖费标准为正常取暖费10%作为对供热系统的补偿(见附件二)。

第九条对于供暖温度不达标的用户可减免相应采暖费(见附件三)。

第六章 窃水、窃电、窃暖处罚

第十条对于采取任何手段窃水、窃电、窃暖的用户,一经查实除按规定暂停供水、供电、供暖并补交水电暖费外,由学校指定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一)窃电经济处罚

窃电电量=窃电设备容量×日窃电时间×窃电日数

窃电金额=窃电电量×相应电价

罚款=窃电金额×(1至5)倍

经济处罚=窃电金额+罚款

(二)窃水经济处罚

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三)窃暖经济处罚

1、私自连接供暖管道取暖的用户,除足额追缴暖费外另加收1至5倍罚款。

2、私自连接供暖管道并取水用于取暖以外用途的用户,处1000-10000元罚款。

3、私自在取暖系统内加装换热设备的用户,处200-5000元罚款。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一条对于水电计量有异议的用户,可申请校验或更换水电表,其费用由用户负责。

第十二条学校人才留房、空房、单身教工用房采暖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学校支付。学校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决定采取停暖措施,按居民用户停暖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附件一:《水电暖费收费标准》

附件二:《校内住宅停暖管理办法》

附件三:《采暖费减免管理办法》

附件四:《家属区水电暖维修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一:

水电暖费收费标准

一、水费标准

1、居民用水执行标准为2.5元/吨。

2、一般工商业用水执行标准为5.62元/吨。

3、美容美发网吧等用水执行标准为19.1元/吨。

依据文件:冀价工字【2003】28号 《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秦价工字【2005】251号 《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4、学生教学、实验、宿舍、食堂、澡堂、动力、幼儿园等用水,按当地居民类价格执行。

依据文件:冀价管字【2007】78号《河北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电费标准

1、居民用电执行标准为0.52元/度。

依据文件:冀价管字【2006】93号《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2、学生教学、实验、宿舍、食堂、澡堂、动力、幼儿园等用电,按当地居民类价格执行。

依据文件: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管字【2007】78号)。

3、校内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单位用电,执行标准为0.6681元/度。

依据文件:《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7号)。

三、暖费标准

1、居民用户、经营商户和承包服务单位采暖费标准为34.85元/㎡·采暖季(以采暖面积,6.97元/㎡·月,5个月连续计算)。对在预收缴期一次性缴清暖费的用户给予当年采暖费总额10%的优惠价格。

2、学生教学、实验、宿舍、食堂、浴池、动力、幼儿园等采暖费标准为31.4元/㎡·采暖季(以采暖面积,6.27元/㎡·月,5个月连续计算)。

依据文件:《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秦价工字【1996】123号)、《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秦政【2000】181号)、《关于对城市低保户家庭采暖费补贴问题的意见》(秦政【2007】87号)、《燕山大学后勤社会化项目委托协议书》。

附件二:

校内住宅停暖管理办法

根据《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秦政【2000】181号)和《秦皇岛热电联网集中供热入网管理办法》(秦政【2000】21号)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停暖用户范围及收取基本供热费用

根据《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停暖用户,经批准后可采取停暖措施,供热单位不承诺室内温度标准。

考虑学校具体情况,允许居民用户以户为单位申报停暖,停暖用户需缴纳正常取暖费的10%作为对供热系统的补偿。

二、停暖方式

根据《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新建住宅内其室内采暖设施必须实行分户供暖的循环方式,入户前必须配置锁闭装置,并逐步实现按表计量。

1、已采用分户供暖方式的住宅(31、40、41、42、43、44、45、46、47栋),要求停暖的用户向校园建设管理处房产科申请,经批准后与后勤集团签订协议,由后勤集团安装锁闭阀、锁定铅封后停止供暖。

2、其他未采用分户供暖的住宅,要求停暖的用户向校园建设管理处房产科申请,经批准后与后勤集团签订协议,并由用户自行拆除室内暖气,经后勤集团检查安装锁闭阀、锁定铅封后停止供暖。

3、安装锁闭阀、铅封等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4、停暖用户在供热期间需接受学校随机核查。

三、停暖责任

取消供暖后,由于室内温度低及管线漏水等原因造成室内设备损坏(如水管冻裂等)而引发的一切损失(包括给邻居造成的损失)均由停暖用户负责。

四、恢复供暖

停暖后要求恢复采暖的用户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校园建设管理处房产科批准后方可恢复。不经批准,私自恢复供暖的用户,将足额追缴申请报停期间的全额采暖费并加收一倍罚款。

五、办理时间

申请停暖或恢复采暖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采暖期间不受理停暖及恢复供暖事宜。

附件三:

采暖费减免管理办法

根据《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供热服务准则》,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对于有采暖设施的房间室内温度低于16℃(供暖部门每采暖期允许有五天不保证温度达标)的用户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减免采暖费:

1、采暖期内经后勤集团对采暖系统维修后,室内温度仍低于16℃的用户,可申请减免相应房间采暖费。经核实后由于采暖系统原因造成的的室内温度偏低,后勤集团将按照14℃≤室内温度<16℃减当期相应房间暖费30%;室内温度<14℃免当期相应房间暖费,该部分采暖费差额由后勤集团承担。

2、由于住宅原始保温结构原因造成的室内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经校园建设管理处、后勤集团核实,按照14℃≤室内温度<16℃减当期相应房间暖费30%;室内温度<14℃免当期相应房间暖费。在住宅产权未办理完毕前,该部分采暖费差额由学校承担。

二、采暖费减免流程

1、用户从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到后勤集团动力服务中心收费室填写《采暖费减免申请表》。

2、后勤集团动力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连续核实,并且在相应采暖期内进行不少于3次的测试抽查。测温时关闭室内所有门窗,测温点设在房间对角线交叉点距地面1.2至1.5米范围内,测温员在入户10分钟后开始测温,测温时间不少于5分钟。测温后,由于采暖系统原因造成室内温度偏低的,报后勤集团核实审批;由于住宅原始保温结构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报校园建设管理处核实审批。

3、经核实批准室内温度偏低或不达标的用户,到后勤集团动力服务中心收费室办理减免手续,根据实际测温数据给予减免相应的采暖费。

三、对于校内遗属、特困户、低保户的采暖费减免规定:

针对我校职工或遗属,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现在规定每月人均750元),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可以参照如下规定给予减免部分采暖费(该部分采暖费资金差额由学校承担)。

1、低保户

享受城镇低保的家庭,符合减免条件(即户口本、低保本、房本和供热合同的名字相统一),在政府按现行规定给予670元采暖费补助,我校不再给予采暖费减免。

2、遗属

缴费确有困难的我校职工遗属,由居委会负责审核其资格。若在我校人事处领取遗属困难补助的可携带居委会允许减免取暖费的审核材料并由人事处签署意见后到校管处水电科办理,学校参照低保户情况按现行规定给予减免670元。

3、确有困难住户

缴费确有困难的我校职工住户,由居委会负责审核其资格。可携带居委会允许减免取暖费的审核材料到校管处水电科办理,学校参照低保户情况按现行规定给予减免670元。

4、低保户的采暖费补助金额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市政府规定为准,我校参照执行。

四、采暖费减免申请当年有效。

五、下列情况不予减免采暖费

1、因私自改动房间结构或采暖设施而影响供暖的用户。

2、将住宅用于居住以外用途的用户。

3、未经过测温程序的用户。

4、与赡养人共同居住,赡养人有支付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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