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校字[2010]72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程序,确保各类重大接待活动准确、到位、合理、规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工作原则
1、本规定所称公务,主要是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及外宾到学校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等公务活动。
2、公务接待工作要坚持有利公务、对等对口、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和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做到热情、大方、周到、细致。
3、要本着“谁邀请、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校级公务接待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负责,校属各单位业务和职能范围内的接待工作自行安排。
4、校属各单位组织的接待活动,如需邀请学校领导出席,应事先与两办联系,由两办协调安排,接待费用由组织单位承担。需要校领导讲话的,由组织单位负责起草讲话稿,交校办秘书室审核后转呈校领导。
5、接待工作中原则上只宴请一次,宴请时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陪餐人数要严格控制,其余可视具体情况安排工作餐。不得用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与工作无关的旅游活动。
二、接待工作分工
6、党和国家领导、省部级领导或相当于这一级的负责同志来我校调研、考察、检查工作,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接待,陪同参观。可由两办具体负责,抽调专门人员,临时成立专门接待组,制定接待方案,统筹安排接待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7、中央机关司(局)级、省厅局级负责同志、兄弟院校主要领导、以学校名义邀请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以及曾在学校担任过校级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老领导来校,由学校主要党政领导出面接待,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接待方案,报校领导审批后由两办组织实施,有关单位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8、上级机关或业务部门、地方企事业单位及学术、群众团体负责人、兄弟院校其他人员以及各类专家组来校检查、调研、考察、参加会议或协助完成专项工作等,由对口单位或接待单位牵头负责接待,如需校领导出席可由两办协调安排。
9、学校邀请的国际友好学校(团体)、专家学者或国际友人,由国际合作处按照外事工作要求制定接待方案,报校领导审批后由国际合作处组织实施,可邀请主管校领导出席,必要时由两办协调安排其他校领导出席。
10、参加在我校举行的会议或活动的人员,由会议或活动承办单位负责接待,承办单位还应预先把会议或活动安排报两办备案,两办视情况予以协调。
11、应邀来校讲学、作学术报告、时事报告,参加课题鉴定会等有关项目的专家、教授等,由邀请单位或部门负责接待。
12、校属各单位协助本系统、本行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工作座谈、学术讨论、经验交流、项目洽谈等各种会议,住宿、就餐、用车及会务等费用均由组织单位负责。
13、属路过作短暂停留或其他人员来校,一般不安排校领导出面接待,由对口部门或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三、接送安排
14、校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车站迎送,确需迎送的一般在住地进行。
15、校级公务接待用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安排。部门或学院公务接待需用车的,由接待单位自行解决,用车费用由部门或学院承担。
四、其他规定
16、接待活动中一般不赠送礼品,确需赠送纪念品的,须事先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建议统一使用校长办公室定制的校方纪念品,费用自理。
17、机关各部门到各基层单位从事公务活动,不得接受基层单位宴请。严禁上下级之间、部门和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
18、校内各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参照以上规定执行,要从严控制接待标准,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
1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作废,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