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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2017-11-08 14:24

(燕大人字〔2001〕2号)

为了加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严肃校风、校纪,推进考核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凡我校党政管理干部、实验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一律实行坐班制,每日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教师按月工作日考勤。

二、各种假期的时间规定、请假的程序、批准权限及有关待遇

(一)国家法定假日

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以上假日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二)事假

1、教职工因个人事宜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

2、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教职工请事假需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由各中层单位领导批准;十五天(含十五天)以上者,由所在中层主管领导同意,报人事处审批。中层干部请假,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假期在三天以上者需报人事处备案。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事假审批权限下放到企业,准假后的休假日随考勤表报人事处备案。

3、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审批权限的休假期视为旷工。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病假。请假时必须有校医院或转诊医院的诊断证明(需有校医院院长签字),因公或探亲等事宜在外地患病,必须有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无诊断证明按事假处理,即无诊断证明又未事先请假按旷工处理。

2、病休假由所在单位中层领导批准,超过十五天以上的报人事处审批。对全休两个月以上者,病愈上班时需有健康证明。并实行三个月试用期(每月需二十天以上),如在此期间又休假的,前后假期连续计算。

3、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婚假

教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三天,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奖励婚假十五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另给往返路程假。

(五)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假期为三天。需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适当延长假期。

(六)探亲假

1、教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学徒、见习期不能享受探亲假)。探亲时间原则上应该放在寒暑假内进行。确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在其它时间请假。

2、请探亲假需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到人事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返校后,及时到人事处销假,方可报销探亲假路费。探望配偶需对方单位提供两地分居证明。

3、探亲假期:

(1)探亲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出国探亲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以上除规定的探亲假外,可根据路途往返时间,另加路程假。

(七)生育假

生育假依据计划生育办开据的证明,由人事处审批。

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产假三十天。

2、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给予产假二十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以上分娩,给予正常产假;人工流产同时放节育环的再增加二天;同时结扎的再增加十天。

3、放节育环的,休假二天。

4、结扎手术的,休假二十一天。

5、同时接受两种以上节育手术者,假期合并计算。

(八)哺乳期假

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假(含人工喂养),每次三十分钟。哺乳往返路程时间在外。

(九) 工伤假

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负伤,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上报人事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审批工伤假,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缺勤处理

(一)旷工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1)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

(2)请假日期已满或借调期已到而不续假或续假未批;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

(4)迟到、早退超过三十分钟以上的,累计五次按旷工处理;

(5)教职工未经批准私自在外兼职、兼课或私自找他人代课、代岗;

(6)停薪留职人员不按期缴纳管理费。

2、旷工期间的工资按《燕山大学校内工资分配办法》的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超过三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合同工解除合同)。

(二)凡因打架斗殴、无理取闹造成缺勤,扣除缺勤期间的全部工资。

(三)教职工无故迟到、早退或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办私事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核减校内工资。

四、考勤办法

1、各单位要严格考勤制度,选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同志任兼职考勤员,对本单位全体职工考勤负责。每月三日前,将当月考勤汇总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2、学校将根据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采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在工作岗位比较集中的单位逐步实行计算机考勤。

3、凡学校检查发现实际出勤和劳动纪律情况与考勤情况不符,由人事处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当月岗位津贴;对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缺勤情况的单位,在处罚当事人的同时,扣除考勤员、基层、中层主管领导的当月岗位工资。

五、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按国家政策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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