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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燕山大学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燕山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燕山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1-08 14:35

(燕大校字〔2014〕6号)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及时排查整改校园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确保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实现平安校园创建目标,经学校研究制定了《燕山大学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燕山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燕山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燕山大学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2、《燕山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

3、《燕山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燕山大学

二○一四年一月八日

燕山大学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学校工作、学习、居住及临时出入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校内所有人员及驻校单位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安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规章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校党委书记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校长是维护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的指挥、协调及督查落实,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学校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研究决定安全工作措施,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和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三)制定安全工作年度计划、考核标准及办法,督导、检查和考核二级单位安全工作。

(四)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监督落实安全责任制。

(五)指导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六)负责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救援和调查以及师生员工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

(七)协调、配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八)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事项。

第六条保卫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部署。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排查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组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三)配备安保人员和安全防护器材以及监控和报警设施,维护校园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秩序,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维护驻校单位和人员以及学校内部各种临时工作人员和机构的治安秩序。

(五)负责组织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刑事和治安案件。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任务是:

(一)落实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三)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维护本单位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及由本单位使用和保管的学校财产和资料安全。

(五)协助、配合学校处理安全事故。

(六)落实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八条学校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教育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各单位通过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或讲座,对师生员工开展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设施及设备等财产安全、公章使用安全、档案及材料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毒、防传销、防诈骗等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保卫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校长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离退休工作处和各学院负责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九条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要利用校园网、校报、板报、宣传橱窗、讲座等形式,结合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和各类重大活动,根据季节、地理、气候和特殊时期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条各单位要在开学初和放假前以及开展群体性活动时,集中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保卫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定期对相关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管理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要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预防由于学生心理疾患导致的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学生家长要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各单位必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将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定期对各单位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评优、评先、晋级的依据。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当年本单位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能提拔晋级。

第十六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将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维护学校安全的经费投入。

第十七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公章、文件、档案、涉密资料、试卷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失窃、火灾和损坏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使用和保管的学校财产和资料的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资料的安全。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要加强计算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馆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预防失窃、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学校和各单位要安排好假期期间的值班,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人事处及各单位要加强编制外聘用人员安全管理。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人事处负责制定用工管理规定,各单位使用编制外聘用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用工管理规定,严格审批手续。编制外聘用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人事处负责建立教职工体检制度,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和师生安全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采取离岗治疗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计划财务处和有财务业务的单位应当加强财务室、保险柜、现金、票据和账目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基建处负责校园建筑物选址安全和建筑设施安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通过消防、建设、环保、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和备案。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的建筑设施和未通过验收和备案的,不得用于教育教学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要加强校园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立即纠正。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保证施工场地安全。

第二十六条后勤管理处要在每学期初、中、末定期和不定期对校舍及其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二十七条后勤管理处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校楼宇管理,建立学校楼宇安全管理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严禁值班人员脱岗、空岗、漏岗。

第二十八条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和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用电和防火防盗设施的安全检查。禁止私接电线及使用明火和劣质、大功率电器;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禁止留宿异性;禁止饲养动物。

第二十九条后勤管理处要做好卫生和疾病防控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对师生员工进行健康教育,加强对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后勤管理处要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保证食堂及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和管理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提供给师生的食品和饮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采购“三无”(无生产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产品。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及饭菜试尝、留验和记录制度,保障师生员工饮食卫生安全,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食堂要安排专人负责师生员工就餐期间的安全。校园内禁止私人未经许可经营餐饮。

第三十一条后勤管理处要加强采暖锅炉、开水房、浴池、水泵房、消防供水系统、食堂操作间的安全管理,保证设备完好,操作规范,运转正常。

第三十二条后勤管理处要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保证医疗器械和提供的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及时救治伤病人员。

第三十三条后勤管理处在采购或者代为采购学生床上用品时,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质量保证和产品质量安全性能证明。校内商铺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销售学校禁止的商品。

第三十四条后勤管理处要加强校内通勤车辆管理,车辆应当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驾驶员要具有驾驶资格并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加强易燃、易爆、放射、有毒、有害和防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保证存放地点安全并有明显标识,建立存储、使用和保管制度,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六条宣传部、团委、信息化处、教务处和图书馆要加强对校园网、广播站、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音像制品和图书的管理。实行网络实名制,禁止开设盈利性网吧。

第三十七条保卫处要经常检查、清理校园内和学校周边擅自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不得将房屋和场地租借给他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后勤管理处要经常检查校内承租商户的超时间、超区域和销售非法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行为,并及时清理。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定期组织检查特种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状况。特种设施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和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组织体育教学、竞赛活动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由具有专业救护能力的人员现场看护。

第四十条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场地、设施设备及校园内施工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设置安全员。

第四十一条教务处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管理,租用车辆接送师生员工的,要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四十二条保卫处要加强安保人员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安保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保卫处要加强门卫管理,配备必要防范器材,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未经允许,外来人员和一般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线路和速度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四十四条保卫处要按规定标准在建筑物和特殊场所内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四十五条办公用房、教室、实验室、宿舍、食堂、图书馆、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师生聚集的场所,要保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开展大型群体性活动要实行审批制度。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举办者及其负责人要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对活动场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订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不得组织师生员工集体旅游活动。不得举办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危及学校和师生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接触危险物品以及超越其行为能力或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各类危险性活动。校外单位或个人租用(借用)学校资源举办活动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由校内联办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不得对有身体残疾、特定疾病或者其他身体异常情况的学生安排不适合其参加的教育教学或者其他活动。教职工不准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根据女学生生理特点,在体力活动和室外活动时,视具体情况应予以关照。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保卫处。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应当及时制止。发现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应当协助保卫处收缴,由保卫处上交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应当做好身体和心理有异常状况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学生有特定疾病或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家长应如实告知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应当记录备案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劝其休学或者退学。

第五十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离开学校应当向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在校外的人身财物安全由本人负责。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告学校规定的各种节假日放假安排,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和返校,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请假。各学院要及时将学生擅自离开学校或者未按时到校等涉及学生安全的信息告知家长和学生工作处,并落实学生安全状况。

第五十一条提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十二条国际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应当对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详细信息登记备案,加强对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和生活设施及环境,维护其人身和财物的安全。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保卫处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伤害师生,党委办公室负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事处和学生工作处分别负责通知受伤害职工家属和学生家长。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五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重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保卫处和事故单位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后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信息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传播不客观的信息,禁止渲染炒作。

第五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的人身伤害赔偿,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共同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履行有关义务;调解不成,按有关法律程序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由学生工作处和事故单位负责办理,教职工人身伤害赔偿由人事处和事故单位负责办理。根据相关单位、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具体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受伤害学生(或家长)、教职工、当事人应当配合学校进行事故处理,不得无理取闹、聚众滋事,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师生员工伤害的,按国家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师生员工伤害的;

(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设施设备及消防安全设施的;

(三)扰乱校园秩序或者侵害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的,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进行处置的;

(五)违反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自身和他人人身伤害以及个人和学校财产损失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九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十条学生(或家长)、教职工、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学校有权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若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燕山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积极有效地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排查整改校园安全隐患,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根据《燕山大学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燕山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以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本单位、保卫处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分级监督管理的机制。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对相关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保卫处具体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三章内容及途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育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和生活等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八条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运行机制存在的安全隐患。

1.安全机制是否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2.是否建立校园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有突发安全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治安安全隐患。

1.校园重点要害部位是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措施;

2.校园租赁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视频监控设备、红外报警装置等治安技防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三)消防安全隐患。

1.是否有损坏、挪用、停用或擅自拆除消防设施的,消防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2.是否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3.是否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的;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5.消防重点单位是否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是否有巡查记录;

6.消防控制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7.学生公寓、教学楼及办公场所等公共区域是否安装了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8.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有缺失、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现象;

9.是否使用明令禁止的“三合一”建筑( “三合一”建筑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

10.进行改建、扩建、装修等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11.学校及社会单位在校内举行的大型活动,如:庆典、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各类考试、迎接新生及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

(四)公共设施安全隐患。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2.教职工生活区、商业经营区是否有私自搭建的影响安全的附属建筑;

3.是否有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现象;

4.是否有将房屋和场地租借给他人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

5.校园内电网、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6.办公室和学生宿舍是否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有无违章使用明火和劣质、大功率电器以及私接乱拉电气线路现象,电气线路是否超负荷和老化;

7.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是否及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交通安全隐患。

1.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交通活动的情况;

2.施工时是否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是否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

3.交通标志设立是否完整、清晰、准确,行车标线是否清晰、完整。

(六)实验室安全隐患。

1.实验室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各项操作是否安全规范,实验设备在每次使用前是否进行了安全检查;

2.危险品、放射源的购买、使用与存放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

3.实验室“三废”(“三废”是指固态、液态和气态的废物。)物质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七)师生员工管理安全隐患。

1.是否对师生员工(含外籍师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2.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是否到位;

3.开展大型群体性活动是否实行审批制度,活动前是否对活动场地、设施、通道进行安全检查;

4.正常上班、上课时间,师生离开学校是否履行了请假手续;

5.对患有严重心理障碍、传染性疾病的师生员工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

6.编制外聘用人员是否符合用工管理规定;

7.安保人员是否有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值班人员是否到位。

(八)饮食安全隐患。

1.食堂、超市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标准;

2.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并按规定着装;

3.各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管理规定;

4.食堂采购、存放、加工、出售、留样、消毒等环节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安全管理要求。

(九)网络安全隐患。

1.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网络舆情监管措施是否到位;

3.能否有效防范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反动、色情、暴力、谣言等国家禁止的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

(十)其他校园重点要害部位,以及认为必须进行安全隐患检查的管理模式、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九条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本单位自查、保卫处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督办检查,以及群众举报等。

第四章排查整改落实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逐级完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自查,排查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管理,建立信息档案,本单位有能力整改的要立即实施整改,无能力整改的报保卫处,由保卫处落实负责整改的单位。单位自查应每两周进行一次。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向保卫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十二条保卫处应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送达整改通知,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应报告的内容包括:安全隐患概况、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应每季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梳理并确定整改目标,落实负责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整改限期,整改完成后,应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安全隐患概况、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和各类事故。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保卫处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指导、检查及督办。安全隐患所在单位要根据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保卫处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安全隐患台帐,要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内容、限期整改时间、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定期检查督促。

第十七条对单位自查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安全隐患,由保卫处认定,并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燕山大学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见附件一),或《燕山大学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红色)通知书》(见附件二),实行“黄、红”二级警告督查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建立安全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燕山大学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黄色)通知书》由保卫处督办,《燕山大学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红色)通知书》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督办。督办方式可视情形采用发文公示、网上公示或宣传媒体公示等方式。

第十九条保卫处应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学校将按照《燕山大学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燕山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确保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实现平安校园创建目标,根据《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燕山大学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燕山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学校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强化防消意识”的方针,不断加强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与中层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努力实现消防“零”事故目标。

第三条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完备的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指示标志、应急灯等消防设备、设施及消防器材(以下简称消防设施),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发生、报告火警和扑灭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学校应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消防领导小组),消防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六条各学院、后勤管理处等有关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组,单位行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院办公室为消防安全工作组的办事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应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校长(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措施,与学校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批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年度经费预算。

(三)确定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编制,在组织机构上给予充分保障。

第八条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学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审核年度消防经费预算,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和协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督导隐患整改工作的及时完成。

(三)其他校领导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

第九条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保卫处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不断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二)编制年度消防经费预算,以保证消防经费投入,确保学校配备的消防设施、消防控制系统得到及时维修与更新,安全隐患整改得到落实。

(三)普及消防知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做好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四)确定学校消防重点单位,监督检查中层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明确值班岗位职责,监督检查。

(六)应每月进行一次校级的消防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对消防设施、消防控制系统及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七)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以下统称消防通道)的畅通情况。

(八)对学校实施的工程项目,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投入使用前,保卫处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完备性进行检查。

(九)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做好火灾事故的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要点及年度消防经费预算,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不断完善消防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二)普及消防知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三)确保本单位楼宇消防通道的畅通。

(四)应每半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消防设施、消防控制系统及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避免消防设施丢失损坏,确保其完好有效,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防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消防巡查。

(五)对本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应向保卫处报送消防行政许可手续,以备查。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外,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和各学院还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学生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的安全教育与日常检查,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三)保证学生公寓供电系统的安全性,避免发生火灾。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区域是指对国家、社会和学校有较大影响的关键单位、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学校应将以下区域列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要害部位:

(一)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超市、宾馆、幼儿园、校医院、体育馆、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广播站、电视台等传媒部门。

(三)档案室等保密要害部门。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重点实验室、计算机房、大型多媒体室及消防控制室。

(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源、放射源等物品及装置(以下简称“危险品”)的购买、使用和存放的部门。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第十四条学校及社会单位在校内举行的大型活动,如:庆典、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各类考试、迎接新生及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如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则可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对消防控制系统的运行情况每日要有详尽的值班记录。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购买、使用、存放及销毁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经营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如违反规定则可责令其停业整改。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学校及消防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章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条学校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指导师生员工了解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安全知识。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火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应采取以下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一)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专题讲座,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指导学生掌握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方法,提高火场应急处置能力。

(三)每学期组织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工进行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重点单位对教职工每学期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以下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其中的第(三)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章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每月进行一次校级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及落实情况。

(二)消防档案建设情况。

(三)消防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四)消防重点单位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消防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配备及完好情况。

(七)消防控制系统运行及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情况。

(八)消防通道畅通情况。

(九)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及消防演练情况。

(十)危险品及所在场所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每半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同第二十四条。消防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的主要内容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对以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现象,检查部门应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

(一)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停用或擅自拆除消防设施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在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的。

(八)对消防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二十七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指出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章灭火及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火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火灾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置灭火及治安保卫组、疏散指挥组、医疗救护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调查取证组、人员伤亡处理组、受损资产评估组等相应的专业组。

(二)报警处置程序。

(三)扑灭初期火灾措施。

(四)安全防护及救护措施。

(五)通讯联络保障。

(六)建立应急恢复机制。

(七)实时发布火灾处置信息。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应将应急预案涉及的危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储备等相关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条学校应每年组织一次全校性的大型消防实战综合应急演练,并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实效性和示范性。各学院及消防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组织学生及教职工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设立消防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以保证消防经费投入。消防日常经费用于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以及消防应急演练等管理工作。消防专项经费用于消防设施的配备、维修与更新,消防自动控制系统的维护维修,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改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消防经费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对因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酿成火灾事故的,在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学校亦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在事故结案报告的基础上,按照《燕山大学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驻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本规定执行,由后勤管理处及保卫处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燕山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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