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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期用户室温测量管理细则
2017-11-13 15:06

为了评价供热效果,提高对用户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合理调节供热生产运行,根据《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办法》、《燕山大学水电暖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在供暖期内,如采暖用户室温达不到标准,由用户提出测温申请,用户从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到后勤集团收费室填写《供暖期用户室温测量登记表》。

(二)收费室在收到申请表后,上报后勤集团,由后勤集团能源保障中心5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核实,并且在相应采暖期内进行不少于3次的测试抽查。

(三)室温测量使用的计量器具、辅助工具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四)测温程序

1、测量室温时,应将测量器具置于规定位置,关闭所测房间的门窗,保持温度,待室温稳定10分钟后开始读数。温度表5分钟内变化小于0.5℃时即可以认为达到稳态,测量时间不少于10分钟。

2、测量点应处于被测房间的中央,具体位置按以下规定确定:

单个房间以距实际空间的地面对角线交汇点正上方(1.5±0.03)米外为测量点,实际测量点偏离测量点的水平距离误差不大于5厘米。

如果所测房间与走廊等处相连,应以主房间的中央位置为测量点。

特殊形状的房间,需根据几何平面图的本单位点现场确定中央位置。中央位置难以准确确定的,可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在不违背《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用双方认可的简易方法共同确定测温点位置。

3、每次测温,必须测量暖气片温度。

4、测温须填写测温记录表,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可在记录表上注明并可要求再次测量。

(五)测温管理

1、对于有采暖设施的房间室内温度低于16℃(供暖部门每采暖期允许有五天不保证温度达标)的用户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减免采暖费:

2、采暖期内经后勤集团对采暖系统维修后,室内温度仍低于16℃的用户,可申请减免相应房间采暖费。经核实后由于采暖系统原因造成的的室内温度偏低,后勤集团将按照14℃≤室内温度<16℃减当期相应房间暖费30%;室内温度<14℃免当期相应房间暖费,该部分采暖费差额由后勤集团承担。

3、由于住宅原始保温结构原因造成的室内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经校园建设管理处、后勤集团核实,按照14℃≤室内温度<16℃减当期相应房间暖费30%;室内温度<14℃免当期相应房间暖费。在住宅产权未办理完毕前,该部分采暖费差额由学校承担。

4、用户住室温度低于供热温度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确定为室温不达标户:

⑴ 供热设施正常,因用热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室内采暖设施造成室温不达标的;

⑵ 供热设施正常,因室内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造成室温不达标的;

⑶ 停水、停电及其它不可抗力造成供热中断的;

⑷ 热力设施正常的维修、供热试运行期间和锅炉正常除灰期间造成供热中断或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的;

⑸ 室外气温低于供热负荷及房屋保温设计标准的。

(六)测温表要如实真写,由收费室统一存档,严禁弄虚作假。

(七)本办法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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