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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暖管理实施细则
2017-11-13 15:10

为更好地规范我校的水、电、暖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及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省、市关于水电暖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燕山大学水电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后勤集团能源保障中心代表集团为水、电、暖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条 凡校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新增、改建水、电、暖项目的,须有后勤集团审批,能源保障中心根据学校、集团的批示实施。

第二章 用电管理细则

第三条 凡申请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均应装配电表,电表是用电计量和核算的唯一依据。其中,一、二级电表和属学校办公、教学、科研用电的三级电表的装配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余三级电表装配费用由使用部门或个人承担。对具备计量条件而不同意装表计量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能源保障中心有权停止供电。

第四条 能源保障中心根据总供电系统和用电负荷和容量来配置公共线路和开关,用电单位、集体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公共部分线路及用电开关,也不得擅自转供电。

第五条 用电单位增加容量、新增大功率用电设备(5千瓦以上)、改变大功率电器安装地点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进行技术论证,对于因负荷过大需对原线路进行改造的项目,由增容单位负责改造费用。对拥有10千瓦以上用电设备或需要24小时连续运行用电设备的单位、部门,有要连续不间断供电的重要实验室等,需到能源保障中心办理登记、保电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第六条 需要改造电力线路时,电力线路改造方案应在施工前到能源保障中心征得同意和备案,并提供必要的设计、竣工图纸。施工结束后应由能源保障中心负责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能源保障中心有权不予供电。

第七条 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的室内照明由使用、管理单位及使用人负责管理,教学楼的公用照明由楼宇管理单位负责,楼宇的管理员为安全用电第一责任人。教职工下班前及各楼值班人员在晚间锁门时应检查关闭电灯、电脑、空调及饮水机等,以保证安全和节约用电。

第八条 校内学生宿舍用电按楼宇管理中心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在用电高峰期,校内用电将本着优先保证教学、科研和生活的原则实行对局部电力线路拉闸,对部分生产、经营部门的用电负荷和时间实行限电或停电措施。

第十条 凡校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有能源保障中心参予会审的电气施工图纸,否则施工的工程不予供电。施工验收合格后,需向能源保障中心提交全套电气竣工图纸。开工前主办单位应向能源保障中心提出临时用电申请,并由施工单位交纳用电押金,并安装临时表计量,按规定逐月交纳电费。工程结束时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拆除临时供电设施,否则能源保障中心将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三、用水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凡申请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均应装配水表,水表是作为计量和核算的依据。其中,一、二级水表和属学校办公、教学、科研用水的三级水表的装配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余三级水表装配费用由使用部门或个人承担。公共管网、水表、阀门严禁私自操作、改动。

第十二条 凡需要新装大容量用水设备(5T/h以上)或改变原用水设备管路、安装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向能源保障中心提供必要的设计、竣工图纸,经相关技术论证并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不予供水。对于管径需增容改造的,由增容单位负责改造费用,完工后由能源保障中心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设施需使用大量用水时,应到能源保障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影响全校供水系统正常供水。

第十三条 用户选择用水设备、器具时,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器具,不得采用己淘汰产品、伪劣产品,否则,能源保障中心有权令其拆除、更换,直至停水。

第十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基建项目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执学校相关部门批示向能源保障中心申请临时用水,交纳水费押金并安装临时计量水表,按规定逐月交纳水费。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负责拆除施工临时用水管线,否则,能源保障中心将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竣工验收,主办单位须向能源保障中心提供给排水竣工图(包括地下管线图),否则不予供水。

第十五条 新建供水项目的初步设计图,应由能源保障中心有关人员参予图纸会审。未经审查的施工图纸,能源保障中心不予供水。

第十六条 全校各用水部门或个人有义务节约用水。使用冷却水的空调机组及各种设备原则上应采用循环水装置,一律禁止直接用清洁水冲洗地面、车辆,不得用“长流水”冲洗物品等。一经发现浪费水的行为,能源保障中心有权采取停水、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四条 管理和维修人员要经常巡查并及时修理公用水设施。单位或个人发现用水设备或器具损坏时要及时报修。教职工下班前及各楼值班人员在晚间锁门时应检查关闭水龙头、阀门等,以防造成浪费。

第四章用暖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供暖期自当年的11月5日始至次年的4月5日止。居民住户住室温度应当满足18℃±2℃,不低于16℃标准,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按双方签定的供热合同执行。

第十八条 凡需要新装或改变原供暖设施管路、安装地点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执学校相关部门的批示,并向能源保障中心提供必要的设计、竣工图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完工后由能源保障中心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能源保障中心有权不予供暖。

第十九条 校区内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拆改、移动供暖管网、相关标志、阀门、井盖、仪表等设施,一律不得私自增加供暖设备(包括换热设备),否则将视情节予以处罚,直至停止供暖。

第二十条 任何供暖系统改造必须选用国家优质管材、阀门、设备等,否则,能源保障中心有权另其拆除、更换、直至不予供暖。

第五章窃水、电、暖处罚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任何盗窃水、电、暖设施及水、电、暖资源均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处经济处罚,违犯刑法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处罚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窃水经济处罚:

1、窃水水量=窃水管径流量×日窃水时间×窃水日数

2、窃水金额=窃水水量×相应水价

3、罚款=窃水金额×(1-5)倍

4、经济处罚=窃水金额+罚款

对窃水日数、日窃水时间无法查明的,按照《秦皇岛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窃水时间至少以180天计算;生活用水每天按8小时,生产经营用水每天按12小时计算。

(二)窃电经济处罚:

1、窃电电量=窃电设备容量×日窃电时间×窃电日数

2、窃电金额=窃电电量×相应电价

3、罚款=窃电金额×(1-5)倍

4、经济处罚=窃电金额+罚款

对窃电日数、日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确认,窃电时间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

(三)窃暖经济处罚:

1、私自连接供暖管道取暖的用户,除足额追缴暖费外另加收1-5倍罚款。

2、私自连接供暖管道并取水用于取暖以外用途的用户,处1000-10000元罚款。

3、私自在取暖系统内加装换热设备的用户,处2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户的水电表、总开关和阀门不得私自更改,违章私拉乱接和安装的水电暖设施,能源保障中心有权令其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停供水电暖。任何住户和个人无权私自将水电接出他用,一经查实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外接水电暖使用期间的水电暖费按3倍基价收取,违章用水电暖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因生产、施工、运输等原因造成校内用水、用电、用暖中断及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当事人除赔偿修复费(材料、人工费)外,还要根据损失情况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暖损失费。

第二十五条 要避免浪费水、电现象,教室及办公室内不得出现“长明灯”、白天光线好、室内无人而亮灯的现象。对于管理不善或抢修不及时造成的浪费水、电行为,视后果和损失对责任人处以通报、罚款或纪律处分。如已向维修部门报修,而维修部门未按规定急修时间及时修理则,由维修部门承担罚款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以上各条款中,对单位的罚款从该单位的经费中划付;对个人的罚款由本人负担,本人无法承担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拒缴罚款的单位或个人,能源保障中心将停止对其供水、供电、供暖。

第二十七条 凡查处水电暖用户违章罚款,50%上缴校有关财务部门,其余50%作为整改和奖励基金,由能源保障中心使用。凡举报违章用水用电暖者,经核实后,能源保障中心将给予举报者相应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二十八条 为响应学校建立“节约型校园”号召,鼓励广大师生向能源保障中心提出节能建议或方案,对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通过技术进步取得明显节能成果的单位,在报请学校节能领导小组批准后,能源保障中心将按节能所获经济效益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燕山大学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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