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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秦皇岛市委办公厅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2017-11-13 15:50

(秦办发〔2011〕2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10〕27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1〕2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扎实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以创建和谐社区为载体,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富庶文明和谐”滨海名城奠定组织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努力使全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干部学历基本达到大专以上,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自然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不断健全;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按照中办发〔2010〕27号文件规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体系,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一)科学合理设置社区。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会构成因素,对已纳入城区行政区划、各类开发区、新建小区、城中村改造的居民区实行社区设置或调整。新设置社区规模原则上按1500户——3000户左右居民确定,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加快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要尽快按照社区规模标准合理地划分社区,及时成立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要委托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三)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协助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区公共服务事项。

(五)加强居民小组和楼院门栋建设。充分发挥楼院门栋畅通诉求、化解矛盾、联系群众的作用。以楼栋或若干平房院为单位,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居民代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基层组织网络。

四、优化结构,努力壮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

(一)拓宽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则上由5-7人组成。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9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可由市、区(县)政府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中选派,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特别要加快选聘优秀大学生到社区工作的力度,力争到2015年实现每个社区中至少有1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其招聘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要积极开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研究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经常性联系制度。

(二)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待遇。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并依法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身份、待遇和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依法当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退休干部、职工,其生活补贴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安排;通过参加招聘并依法当选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自2012年1月1日起,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的生活补贴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区(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60%,党组织副书记、副主任的待遇不低于150%,其他成员不低于140%,2015年达到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所需资金由市、区按3:7比例承担,各县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专职从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10年以上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离工作岗位后,虽有一定经济来源而不能保证正常生活需要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并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浮动。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制定。

(三)关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成长进步。健全培训制度,定期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干部培训,确保每届任期内的社区工作人员集中轮训一遍。区(县)每年定期组织专项培训1至2次,街道办事处要经常组织培训。建立社区干部职业津贴制度,鼓励更多的社区工作人员考取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对获得国家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享受职称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激励机制,积极把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增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中的名额。在招录公务员时,要注重从任职满三年以上的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中定向招录。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选聘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时,要拿出一定名额,优先考虑表现突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加大对社区干部的表彰力度,每年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五、发展民主,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建设

(一)坚持和发展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逐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范围。加强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探索社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支持到社区就业的持证社会工作者、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程序兼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二)健全社区民主决策制度。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和议事协商会议制度,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即对社区重大事务实行社区党组织提议、社区“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议以及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带动和促进社区民主健康发展。坚持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引导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和社区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重要公共事务进行议事协商、民主听证、民主表决,保障社区居民的决策权。

(三)健全社区居民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党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探索推广以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QQ群、居民议事日等利于居民广泛参与的有效形式,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完善社区日常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推行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与社区居民的关系。逐步实行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效运转。

六、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基础设施建设

(一)强化政策保障,确保新开发小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和服务用房一次性达标。严格落实冀办发〔2011〕20号文件规定,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建居民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和服务用房,按户数计算不足300平方米的,按不少于300平方米提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和服务用房应当做到位置适宜、布局合理(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三层以上)、方便居民办事。规划、国土部门要将社区办公用房及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规划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等配套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一律不能通过验收。民政部门要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合指导、联合方案会审、联合施工图审查、联合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社区工作办公和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验收合格后移交市社区办,再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使用,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出租或改作他用。社区办公和公益性服务用房的水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费用要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二)加快已有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达标进程。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主导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机制。2015年50%以上的城市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要达到每百户20平方米的标准。各区(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出资改扩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完成达标任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军队等单位型社区,由该单位按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工作和服务用房。

(三)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要按照“资源共享、协同服务、便民利民、安全可控”目标,继续深化社区信息化建设,推进各区(县)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区、街道、社区面向居民群众、驻区单位的信息服务资源,规范内容和流程,丰富网上便民利民服务信息,努力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逐步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提高现代技术运用能力,实现办公服务网络化、电子化,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七、理顺关系,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体制

(一)理顺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要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各项工作。要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站)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为社区及居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必须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通过签订协议、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准入工作监督机制,对不属于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

(二)理顺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依法有序地开展居民自治活动。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社区党组织班子建设,切实改进工作方法,提高领导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水平,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加大社区党建工作“三有一化”(即有人有钱有场所、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落实力度,加强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不断提高城市基层党建工作水平。

(三)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为社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残疾人提供专业服务;为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备案手续、组织运作、开展活动等方面的帮助,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扶持项目等途径,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加强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力争用3-5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

(四)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调解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居民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房产部门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听取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五)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的关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社区共建事项。本着共建共享、互惠互利原则,推动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开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探索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把驻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的情况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内容。有关部门在评先表优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为驻区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为驻区单位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八、加强领导,进一步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市成立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秦皇岛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区(县)都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各级领导小组每年要听取1次以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专题汇报,研究解决社区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机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区(县)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区(县)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卫生、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三)强化经费保障。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补助、社区信息化建设及社区干部培训费、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长。一是市、区(县)两级都要设立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大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条件,扶持社区服务项目等,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各(区)县财政按1:1比例配套。二是从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列支335万元,用于城市区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补助。三是社区信息化建设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培训费,市财政每年列支20万元,各区(县)财政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经费保障。四是从2012年起,各区(县)按照社区内居民人数最低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每名党员每年50的标准,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社区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四)建立督导考核机制。各级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工作指导,注重总结宣传社区建设中的典型经验,建立健全考评机制,狠抓工作落实,推动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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