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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7-11-13 16: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幼儿园。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妇联、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建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政府统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区对幼儿园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国内公民以私人名义、团体名义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定期对幼儿园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依据《海港区幼儿园AAA评估管理方案》对幼儿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吊销办园许可证,停止其办园资格。

第八条幼儿园必须接受本区人民政府和教育局及其督导机构的领导、管理、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和审计,定期向区教育局汇报工作。

第九条幼儿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

第三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

第十一条举办幼儿园者应为本区正式户口,思想品德端正,热爱幼教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公民。

第十二条办园指导思想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幼儿教育的政策、法规。

(二)办园思想端正,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行保教结合。

第十三条园舍环境、场地、用房、经费要求

(一)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文件要求。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及普通居民住宅楼内设置幼儿园。

(三)幼儿园建筑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无危房。

(四)场地面积:全园占地面积生均不少于5㎡,建筑面积生均不少于7㎡,户外活动场所(含天台、走廊)生均3㎡以上。活动室面积每班54㎡以上(与寝室分设的35㎡以上)。镇、村级幼儿园标准可下调20%。

(五)用房设置至少有:活动室、盥洗室、卫生间、寝室、厨房、办公室、音体室。

(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经过公证的足额的风险担保;

第十四条设施设备要求

(一)幼儿园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二)幼儿园有围墙、大门和园牌。

(三)使用区教育局教材委员会审定的教材,有两种以上的幼儿教育刊物及人均15册的保教书籍,幼儿图书(教材除外)人均5册以上。

(四)有发展幼儿基本动作的大型活动器械三种以上,有一定数量的自制教玩具,构造玩具不少于三种、生均三十件。

(五)有适合各年龄班使用的桌、椅及睡床(单人单床)、衣物柜,便于幼儿自由取放的玩具柜、图书柜、水杯架(柜)、毛巾架等,有流动水洗手设备、卫生饮水设备、安全的降温和保暖设备。

(六)配备琴(钢琴、电子琴、手风琴)、录音机、电视机、电脑、打印机、磁性黑板,教具(图片、挂图等)等教学、办公设备,能满足教育需要。

(七)保健室应配备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设施、体检设备(杠杆式体重计、身高坐高计)、消毒设备(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液)等。

(八)厨房布局合理,通风。应有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烧火间。厨房设备应有:消毒柜、冰柜、烤箱等。有防蝇、防鼠设施。

第十五条师资及招生要求

(一)根据省、市有关幼儿园人员编制标准配齐各类工作人员。三个班以下设园长(含副园长)1人、四个班以上设2人、10个班以上设3人;教职工与幼儿比例为1︰7—1︰10,每班配有教师2人或1教1保以上;100名幼儿以下设医务人员1人、以上设2人;三个班以上设专职会计1人、专兼职出纳1人;每60名幼儿配炊事员1人;保育员、营养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视园所实际配备。

(二)园长具有幼师、中师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

(三)教师有幼师或幼教职中毕业以上学历,取得《教师任职资格证》;保育员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保健医务人员具有中等医护专业毕业以上学历,并持上岗资格证。

(四)幼儿园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上岗。幼儿园不得聘请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或副伤寒、艾滋病、梅毒、活动性肺结核、麻风)、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或精神病的人员从事儿童看护、保教、炊事工作。

(五)幼儿园招生人数农村不足20人、城镇不足25人的,原则上不得开办。

(六)幼儿教师年龄必须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九周岁之间,保育员、炊事员年龄可视身体健康状况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幼儿园的设立、审批

第十六条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属非法幼儿园,应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教育局、物价局、公安局、卫生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坚决予以取缔。(非法办园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第一负责方。)

第十七条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办园资格。

第十八条幼儿园的设置由本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幼儿园的更名、变更主办单位和主办人、搬迁均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幼儿园停办,须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办理停办手续,并将《办园许可证》、印章和有关档案资料上交区教育局封存。如需重新开园,须到原审批部门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不得设立分园,与外省市联合办学或外省市幼儿园在本区招生,应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让、出租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的申办、审批

(一)申请、审批程序

1.开办人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小学开办附属幼儿园须报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

2.办园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加具意见报秦皇岛市行政服务中心区教育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教育办公室审查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合验收组审批。

3.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组按区教育发展规划,实地考察申办教育机构场地,审核后发给筹设批准书。

4.幼儿园取得筹设批准书后,须再取得区卫生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5.幼儿园筹设完毕且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组到幼儿园实地复查筹设情况。审核验收合格后,办园人到秦皇岛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办园许可证》,方可招收幼儿。

6.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提交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情况、办园目标、办园性质、办园规模、经费情况、预选办园地址等。)。

2.建筑设计平面图;如幼儿园园址是租贷房屋,需装修改造的,必须到职能部门办理报监手续的证明。

3.办园方案(包括办园宗旨、办园目标、办园原则、办园性质、幼儿园规模、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组建方案和教育课程教材、环境创设、设施设备等);

4.幼儿园发展规划。

5.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园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6.园长、管理人员、教师及其他职工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7.办园场所的产权证明、租借协议书或使用证明。

8.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含有效验资证明)

9.联合办学的,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10.幼儿园建筑消防证明。

11.《秦皇岛市海港区办园申请表》、《幼儿园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时限: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章幼儿学籍管理及入园、编班

第二十五条各园要建立幼儿学籍管理档案。幼儿学籍档案材料包括:学籍卡、学籍表、健康体检表。幼儿转园、离园、毕业都要记录于幼儿学籍管理档案相关材料中。

每年九月,由幼儿园对报到注册的新生进行统一编号,填好学籍卡(贴上一寸正面免冠近照)、学籍表,上交在园所有幼儿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幼儿园留档、一份由学前教育科备案),一并到学前教育科审验。

学籍如有变动,如:转园、离园、入园等及时报送学前教育科审核留档。

第二十六条传染病流行期间,禁止一切转、入园行为,防止交叉感染造成的疾病传播。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招收的幼儿年龄为三至六周岁。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三十条入园幼儿,须有区及以上妇幼保健部门《身体检查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新生凭入园通知书及时到园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要建立幼儿出勤记录制度,及时记录幼儿出勤情况。

传染病流行期间,对未到园幼儿,幼儿园应迅速查清原因,并填写未来园幼儿询问登记表。发现患病幼儿要立即上报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原则上按照3—4岁、4—5岁、5—6岁三个年龄段划分为小班、中班、大班,也可设3岁以下的小小班。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为原则,按国家要求编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按年龄班规定人数逐减。各年龄班幼儿数最多不超过规定班额5名。

第六章幼儿园的保教工作及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接受区教育局党委的领导,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园的贯彻执行及其社会主义办园方向承担监督,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基层工会组织,接受区教育工会组织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以就近招生为原则,确实需要接送并有幼儿接送车辆的,必须经交通部门核准,符合有关规定,申报园车标志(没有园车标志的一律不得接送幼儿),并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幼儿接送车辆必须是9座以上的车辆,使用年限在五年以内且经交警部门年检合格;驾驶员持有B照以上驾证,具有三年以上驾龄,且证照齐全;接送车必须投保车身险、乘坐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定期保养维护。接送时必须随车配备2名(不含司机)以上工作人员,接送车辆不得超载和超范围行驶。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的招生广告需经教育局批准、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四十条幼儿园不得无故停课,如需停课要提前书面申请上报教育局,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教育局批准,幼儿园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动用教师和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活动、集会等。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必须以汉语言为基本教育教学语言,并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可根据本园实际,结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和幼儿发展现状,制定教学计划,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避免小学化、成人化。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教学应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五大领域课程。

第四十五条要保证幼儿每天至少两小时的户外活动和游戏时间,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一小时。

第四十六条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教师责任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应当重视儿童保健工作,儿童入园要携带《入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并进行健康检查;离园3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经体检健康方能重新回园;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落实晨检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条幼儿园必须定期协调卫生部门对幼儿进行身体检查。

第五十一条要保证每名幼儿两巾一杯,流动水洗手、冲厕。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必须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建立健全食堂的各项管理制度。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食品原料存放间和加工操作间相对独立,食堂实行封闭管理。

严格执行食品索证、采购和登记制度,对食品原材料定点采购单位的资质、信用进行审查,确保来料可靠。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把好食物的采购关,建立相应的食品卫生档案。严禁使用“三无产品”,严禁腐烂变质的食品流入幼儿园。

第五十三条对餐具、玩具等要经常清洗,定期消毒。

第五十四条要根据幼儿生长发育需要和市场供应情况,按平衡膳食原则制定伙食计划,制定带量食谱,进行膳食总结分析,每周向幼儿家长公布幼儿食谱。

第五十五条园内要备有治疗幼儿常见病及擦伤用的药品。

第五十六条加强保安和门卫管理制度,完善值班制度,实行家长凭接送卡接送幼儿制度,防止校外人员随意进入园内,防止幼儿走失。

第五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预案,定期进行消防疏散演练。严禁在幼儿园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

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幼儿在园发生的事故(包括:走失、溺水、烧伤、摔伤、砸伤、触电、食物与药物中毒、吞食异物等)由办园者负责。

第五十八条 做好防水、防火、防电工作,对用电设备和消防设施定期巡检。

第五十九条经常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幼儿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七章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幼儿园应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园产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办园效益。会计学年末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区教育局审查。区教育局对幼儿园进行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办园者须按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划定的类别,执行相应入园收费标准。允许优质优价,优教优酬,具体标准报市、区物价局审批。

第六十二条聘用保教人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

第六十三条幼儿园的园产及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设施不得擅自出卖、转让、赠与或者抵押、提供担保。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幼儿园及负责人、保教人员,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五条幼儿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警告、降低类别、取缔办园资格、缴回《办园许可证》等处分。

第六十六条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其办园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2、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6、仿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园许可证的;

7、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

8、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六十七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幼儿园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园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园,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海港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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