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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开展汉语拼音教学和小学缩短汉语拼音教学时间行为的若干规定
2017-11-13 16:34

(冀教基〔2016〕2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幼教中心,华北油田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将汉语拼音设定为义务教育阶段1~2年级的课程内容。这些规定明确汉语拼音属于小学教学内容。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印发〈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通知》中有关“严禁小学一年级以任何理由压缩课程或加快课程进度”的要求,我厅就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开展汉语拼音教学、小学缩短汉语拼音教学时间的行为做出如下规定,请全省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幼儿园、小学严格执行。

一、幼儿园不得开展汉语拼音教学。不得以集中授课方式或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合作进行汉语拼音认读拼写训练,不得给幼儿布置上述内容的家庭作业。

二、幼儿园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入园(班)推销幼儿汉语拼音教材和教辅材料,不得要求幼儿家长购买各种幼儿汉语拼音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

三、小学要开足汉语拼音课时。各小学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要求以及教科书规定教学内容,在1~2年级进行汉语拼音教学。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不得随意减少课时,不得加快课程进度。

四、小学要保证汉语拼音教学质量。各小学要通过教学使学生学会汉语拼音。能读准声母、韵母、声调和整体认读音节。能准确地拼读音节,正确书写声母、韵母和音节。认识大写字母,熟记《汉语拼音字母表》。能借助汉语拼音认读汉字。

五、小学要严格执行免试入学政策,在招生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不得对适龄儿童进行汉语拼音读写的考察,不得单独举办或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联合举办汉语拼音班选拔儿童入学,不得以汉语拼音竞赛证书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六、幼儿园和小学违反上述规定的,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如下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公办幼儿园,撤销示范园称号,降低一个类级,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于违反规定的公办小学,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幼儿园、小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处理,并撤销幼儿园的示范园称号,降低幼儿园一个类级,取消幼儿园、小学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于发现幼儿园、小学违反规定,而不予责令改正和处理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行政不作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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