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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工会管理规定
2017-11-10 17:23

第一章工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与学校行政紧密合作,把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办好学校落到实处。团结教育广大会员群众,努力把工会建成合格、模范职工之家。

第二条认真履行工会四项社会职能(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是党组织联系群众“桥梁、纽带”的作用,协助党政组织发动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工会的特色和优势,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根据《高等学校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精神,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筹备、组织工作,并贯彻执行职代会的决议,承担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学校党政部门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其它各项政策、法规、法令,并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配合学校党政部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抓好后勤园丁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工作,做好先进事迹、典型经验推广工作。

第六条关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发挥工会宣传阵地和活动室的作用,积极组织和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的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健康保护工作。

第七条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好监督职能,为搞好后勤集团公开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八条协同行政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及劳动安全保护工作。

第九条开展女职工工作,提高广大女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条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工会各级机构,遵守和健全工会各项工作和会议制度及工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做好工会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工会委员会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工会委员负责执行会员代表(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党组织及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会,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按照工会《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会工作。

第十四条基本任务:

(一)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三)组织职工开展岗位练兵,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在教育改革,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中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

(四)吸引和支持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教育理论和业务知识。

(五)保障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监督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六)关心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的具体合法利益。

(七)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斗争。

(八)管好工会财务,做到收齐、管好、用活工会经费。

(九)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加强工会小组和接收新会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工会委员会要知政、懂政、参政议政,履行维护、参与教育、建设职能,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责任感,搞活学校,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六条后勤职工代表大会是后勤职工依法参与后勤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十七条后勤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后勤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后勤职工代表大会和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后勤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后勤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后勤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章 职权

第二十条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后勤服务中心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后勤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后勤职工队伍建设、后勤服务中心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后勤服务中心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后勤服务中心提出的与后勤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后勤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后勤服务中心上一届(次)后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后勤集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后勤服务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后勤集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后勤集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一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后勤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二条 凡与后勤服务中心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后勤职工,均可当选为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三条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科室等为单位,由后勤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二十四条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后勤集团员工为主体,后勤服务中心员工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后勤服务中心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后勤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后勤服务中心工作向后勤领导和后勤有关机构反映后勤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后勤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后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后勤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后勤职工通报参加后勤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后勤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八条 后勤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后勤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九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当遵守后勤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后勤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后勤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三十条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后勤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工会或1/3以上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后勤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后勤职工等非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后勤服务中心的部门工作、后勤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后勤服务中心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后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在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后勤服务中心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各部门领导、后勤集团工会、后勤服务中心的领导,职工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六条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后勤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职工代表应占多数。

后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后勤服务中心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后勤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工会为后勤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后勤服务中心工会承担以下与后勤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后勤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后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后勤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后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后勤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后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后勤服务中心民主管理工作向后勤集团党组织汇报,与后勤服务中心沟通;

(五)完成后勤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后勤服务中心应当为后勤工会承担后勤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八章 工会活动审批

第四十一条工会活动应与工会宗旨、章程相符,应以丰富后勤职工文化生活,培养和提高后勤职工的综合素质为目的。

第四十二条任何工会个人(包括主席、副主席)不得以工会名义进行牟利活动甚至非法活动;任何工会不得从事背弃工会宗旨、章程或有损会员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工会小组及协会开展活动应向工会申报审批,对未经工会中心审批同意就举办的活动,工会有权对小组及协会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活动经费不予报销,或视情况予以部分报销。

第四十四条工会开展以下活动需由工会小组长或协会负责人审批通过方可举办:

(一)工会常规活动,负责人应定期向工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填写活动申请表,经同意盖章后,方可开始筹备活动(此次审批仅对该活动有效)。

(二)与校内其他院系单位或校外团体、组织或个人的联合活动。

(三)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的活动,其活动内容必须与本工会的宗旨一致。

(四)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应尊重其宗教信仰及民族习惯,搞好民族团结。

(五)活动如需占用校园场地,须由工会同意,统一进行安排。

(六)其他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

第四十五条申办常规活动以外的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的3-7日内向工会提交活动策划书,并填写活动申请表,经同意盖章后,方可开始筹备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会名称、活动名称、活动时间、地点、活动内容、财务预算、活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宣传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财务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注:财务负责人须为主席以外的工会成员)。

(二)活动内容要清楚具体,对受邀请人员进行基本说明。

(三)工会活动经费涉及赞助的需到校财务部门申报登记。

(四)财务预算要清晰合理且不得超过工会剩余会费(赞助除外);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要明确,不可购买不必要物品。

第四十六条组织会员参与校外活动必须出具安全保证书并有明确的负责人带队,使用工会活动中心报告厅等场地做讲座应附讲座老师简介。

第四十七条场地申请规范

(一)可申请场地

1.工会活动中心。

2.东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二教演讲厅。

3.户外场地。

4.校外场地。

(二)申请注意事项

1.工会活动中心

(1)申请工会活动中心场地时,需在工会填写场地申请表格,一式三份,组织部门自留一份,后勤集团工会一份,校工会备份一份。

(2)申请工会活动中心场地时,先到工会相关部门询问场地是否可用,再到后勤集团工会填表,签字盖章后送交工会登记。

(3)申请表需经组织部门领导的审批签字后方有效。

(4)注意保持场地卫生,放在多媒体内的协会资料记得删除,关机关灯关门关窗。

2.东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及二教演讲厅

(1)申请以上场地时,到楼宇管理科了解场地是否可用。

(2)申请时,需在工会填写表格,一式三份,组织部门自留一份,交楼宇管理科一份,工会备份一份。组织部门需提供详细的策划书。

(3)注意保持场地卫生,维护公共设施,放在多媒体内的协会资料记得删除,关机关灯关门关窗。

3.户外场地

(1)申请户外场地时,组织部门在工会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为避免时间冲突,请各协会最好提前半个月上交申请表,以保证活动顺利进行。工会活动意见栏需主席签字方有效。

(3)注意保持场地卫生,维护公共设施,若音响等设施损坏,按学校要求赔偿。

4.校外场地

(1)申请到校外活动时,需在工会中心填写表格,一式两份,组织部门自留一份,交工会一份;

(2)填写组织活动的内容、日期和天数、活动地点、参加的人员及人数、乘坐的交通工具、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措施、活动负责人等,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加盖部门印章。

(3)工会活动意见栏需主席签字方有效。

(4)组织校外活动的部门应明确活动安全负责人工作职责,制订安全措施,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并做好路途、乘车、住宿、饮食、活动等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5)参加校外活动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部门组织领导,未经组织活动的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离开集体单独活动。

(6)校外活动的部门遇到突发性事件时,应组织人员及时疏散或抢救,及时向工会领导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工作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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