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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集工作交接规定
2017-11-10 15: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确保工作的前后衔接,有条不紊地进行,不因人员的变动受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燕山大学后勤集团各部门的内部人员调动、岗位轮换、因故离职、职位代理、请长假时、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等。

第三条下列岗位工作人员在岗位变动时,必须履行岗位工作交接手续:范围包括后勤集团总经理、后勤集团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库房保管员、采购、离退休、转岗人员、待岗人员等所有人员。

第四条交接要求:

(一)及时处理好尚未完成的工作。

(二)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和工具,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并注明尚未完成的原因和剩余的工作内容。

(三)交接需有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员,三方必须在场,共同对照移交清单,认真核对,经复核清单与实物无误后方可交接,三方签名认可。

(四)财务人员、采购专员等岗位交接时须有财务主管人员同时担任监交人。财务部主管、员工,其它部门领导,重要岗位的员工进行离岗前交接的,必须报经后勤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工作交接内容

(一)公章类:燕山大学后勤集团公章、秦皇岛燕大后勤实业有限公司法人章、部门专用章及其他各类公章。

(二)会计类(含电子版):凭证、账簿、报表、财务分析、银行对账单和预算各类表格。

(三)文书类(含电子版):各级文件、领导讲活、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等。

(四)人力资源类(含电子版):工资帐页、各项保险的情况、后勤集团人员结构、管理平台账号及密码、对外联络单位及负责人等。

(五)设计资料类(含电子版):设计材料、3D模型、CAD图纸、客户信息等。

(六)业务资料类(含电子版):专题材料、各类年终报表、各类合同、统计资料、会议材料、检查资料、调查资料、录音资料、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七)票据类:未使用的空白票据(支票、行政事业收费收据、结算凭证、其他收据等)、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簿。

(八)物资类:交通工具、办公用具等。

(九)其它:纳税登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钥匙等其它相关物品。

第六条交接时限

(一)后勤集团总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等自岗位工作调动通知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全部工作的交接手续。

(二)后勤集团各部门负责人、党支部书记等自岗位工作调动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全部工作的交接手续。

(三)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自岗位工作调动通知下发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全部工作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交接方式

(一)后勤集团副总经理及以上管理干部调离本部或在本单位内进行岗位调整时,应填写《燕山大学后勤集团岗位工作交接记录表》,并在原任职单位办公会成员及接任干部参加的工作交接会上进行交接。

(二)其他岗位人员在工作交接时,应填写《燕山大学后勤集团岗位工作交接记录表》,并在原工作岗位单位召开由负责人及接任人参加的工作交接会上进行交接。

第八条《燕山大学后勤集团岗位工作交接记录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接收人员所执《燕山大学后勤集团岗位工作交接记录表》应交本单位存档保管。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九条移交人责任:要按照《移交清单》逐项进行移交,处理遗留问题,认真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第十条接收人责任:必须认真填写移交清单,认真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资产相符,对于特别重要的文件、资料及资产与实物等,确保真实无误,同时尽快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各种工作关系。

第十一条监交人责任:监交人必须认真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文档资料、实物,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订处理方案上报主管领导;监交人离职或者临时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必须由上级主管领导指定人员接替或者代理,执行监交工作。

第三章 移交流程

第十二条工作交接流程图:

第四章 交接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第十三条移交清单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档案员存档一份。

第十四条针对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当期可以处理,由移交人处理完毕后交接,如果没有及时处理,由移交人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第十五条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第十六条正常的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如账务上的收缴等),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负责继续处理。如果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额承担责任损失。

第十七条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第十八条交接不完整,移交人离任后发现问题的,由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二十条未完成各种交接手续的员工,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由于上级领导原因,未进行正常工作交接的,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备注:各级人员移交必须亲自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燕山大学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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