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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集团车辆使用与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2017-11-10 16: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后勤集团车辆使用与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良好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后勤集团所属各型车辆。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务车辆使用

(一)车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调度,用车人领取并填写《派车单》,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用车。

(二)公务车辆凭《派车单》出车,严禁私车公用、私自出车。

(三)司机接到《出车单》后,应做好出车准备,保障出车安全。

(四)完成出车任务后,用车人和司机共同填写《出车单》,并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后勤集团采购用车、维修用车、绿化环卫用车、通勤车等其他用途车辆的使用,执行各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车辆用油管理

第五条车辆的用油要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用油购支记录。各车辆使用和管理部门每月月底对用油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向分管领导通报。

第六条车辆要定点加油。车辆加油点由造价管理中心按采购程序确定,司机到指定的合同加油站进行加油。

第四章 车辆的维修保养

第七条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由驾驶员负责,要做到车容整洁,各项性能及车况安全、可靠,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在后勤集团指定的准入厂家进行。维修报批程序是:驾驶员提出,部门负责人审定,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字,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

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维修金额在1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维修金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维修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车辆维修保养定点准入厂家的产生:每年后勤集团组成考察小组(监察审计处以及集团相关人员)对维修厂家的资质、价格、服务等进行实地考察,经考察小组论证评定后形成会议决议,确定车辆维修保养定点准入厂家,后勤集团与其签订一年的维修保养协议。

第十条车辆到达指定维修厂家进行维修保养时,必须有两个车辆使用或管理人员同时在维修现场,并在旁跟进,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校内牌照、无牌照车辆,以及升降车、铲车等工程车辆需维修时,由指定准入维修厂家到校内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经车辆使用或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所在部门负责人查验并登记入库。

第十三条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紧急维修的,必须先电话请示部门负责人和后勤集团领导,经批准后就近修理,事后将更换的零配件交所在部门负责人查验并登记入库后,补办报批手续。

第五章 保险办理

第十四条车辆年度保险,由各车辆使用管理部门提请后勤集团批准后,到指定保险公司办理。

第六章 费用报销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费用报销。油费、差旅补贴、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凭《派车单》、《出车单》,经财务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维修保养费用报销。报销人员持《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发票进行报销时,发票须有现场员、部门负责人及后勤集团领导签字,维修或保养清单须是制式三联单,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未在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的,发票还必须有陪同人员签字证明。

第十七条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对车辆维修保养的;

(二)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未在合同加油站加油的、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保养的(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需要就近维修的除外);

(四)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帐目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九条负责车辆使用管理的部门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总账》和《零部件回收总帐》。

第二十条车辆维修保养要记入《车辆维修保养总账》,由部门负责人或班长进行填写并保管,要详细记录车辆每次维修保养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车辆维修所更换的零部件要记入《零部件回收总帐》,并做到专人管理、帐物相符。每年年底,后勤集团统一组织审验后,废旧零部件库按相关程序办理,清空库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派车单》、《出车单》、《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车辆维修保养总账》、《零部件回收总帐》由后勤集团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制下发。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后勤集团制定的《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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