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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教职工校内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
2017-11-10 11:30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教职工校内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中共秦皇岛市委、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秦皇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校内住房是指学校教职工在东校区及北校区的住房。

第三条我校教职工租赁校内住房实行两级备案制度,必须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手续。

(一)后勤管理处建立教职工租赁校内住房房源信息库和承租人需租赁校内住房信息库,对租赁信息备案;

(二)教职工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白塔岭工作站燕山大学分站(白塔岭派出所燕山大学社区警务室)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内住房不得租赁:

(一)非校内住房所有权登记人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意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校内住房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七)非法改变校内住房使用用途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其他校内住房。

第五条提供租赁校内住房房源的教职工及承租校内住房的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教职工及承租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利用校内住房开设“小旅馆”,进行“日租”等经营活动的;

(二)利用校内车库或下房居住或进行经营活动的;

(三)利用校内住房、车库或下房存放危险或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物品的;

(四)其他利用校内住房、车库或下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六条教职工对租赁校内住房须履行的义务:

(一)教职工应认真核对承租人身份证件,督促外地承租人及时办理《居住证》;

(二)教职工对于租赁校内住房及校内住房内设备设施要经常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发现承租人以非居住为目的使用校内住房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终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教职工应督促校内住房承租人保持正常生活秩序,保持邻里和睦,保持楼道及公共绿地环境卫生,禁止杂物及车辆乱堆、乱放。

(四)《房屋租赁备案证》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住房租赁的合法手续,租赁校内住房的教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屋租赁备案证》,否则属违法行为。

对于未履行以上义务的教职工,学校将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禁止任何校外机构、个人擅自办理我校教职工校内住房租赁业务,以各种形式对教职工校内住房炒作、转租,张贴校内住房出租广告等;未经学校批准,禁止校外机构、个人擅自在校内住房及附属设施上设立、悬挂商业性铭牌、广告牌等。以上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提供租赁校内住房的教职工责任。

第八条教职工校内住房出借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及辖区派出所将联合对教职工校内住房使用情况及租赁校内住房的流动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教职工校内住房的综合治理,确保我校校内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安全、有序。

第十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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