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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2017-11-10 11:55

(燕大校字[2015]137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建工程管理,保证基建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我校投资的在校园内进行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校园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批准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和报批;负责组织对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验收、结算及交付使用。

第二章立项及审批

第三条凡需要纳入学校计划的基建工程项目,由使用单位先行提出建设需求,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概算、建设方案初步设想等,报请主管工程建设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重大项目须经学校党委会批准)通过,需要经省、市等政府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应书面提出立项报告,立项程序按省、市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立项报告经省、市政府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后续工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后,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组织编写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和投资估算报告。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最终设计方案须经学校审核批准。

第三章采购、招标及合同管理

第六条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招标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采购、招标程序,并接受省、市监督机构及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合同管理按《合同法》、《燕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和《燕山大学资产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合同审签按《燕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和《燕山大学资产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流转。合同经被授权的校领导审签后,由校长办公室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履行。

第八条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主管工程建设校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工程建设过程中遇补充或变更合同条款时,须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应按上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开工许可证及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工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与地方的相关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应严格按图审公司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明确项目进度目标,加强项目进度计划控制,发现偏差应会同施工、监理单位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及时调整补救。

第十三条工程开工后,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责任人、监理等管理人员应入驻施工现场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工程建设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施工,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施工现场应封闭围挡,施工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严禁到施工场地以外的校园内走动、喧哗。

第十五条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加强现场安全动态控制,建立检查制度和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周密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实际投资可能超出预算的工程项目,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主管工程建设校领导汇报,说明超出预算原因和必要性及变更的方案和增加的预算,并报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参建各方和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成立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合同条款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设计和合同条款的各项内容已完成,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二)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具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列签署的合格文件;

(五)具有施工单位签收的工程保修书;

(六)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作出全面评价,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提交上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备案。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材料及设备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工程所用的材料与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具有质量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由甲方提供的工程材料,须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学校监察审计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单位技术人员进行比选,采购前应征得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认可,进场时须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施工、监理单位检验、签证认可。

第六章变更及洽商(签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应尽量减少变更,确需变更的,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单位就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签发流程。

第二十五条现场提出的洽商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监理审核确认后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处长签发;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的变更,经监理审核确认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由监理审核确认,报学

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涉及施工图审查内容的须报原审查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六条单项变更或洽商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处长审批;单项变更或洽商费用在5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交主管工程建设校领导审批;单项变更或洽商费用在1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交主管工程建设校领导审批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项变更或洽商费用在2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交主管工程建设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单项变更或洽商费用超过30万元(含)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按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第二十七条变更及洽商应具有预见性、时效性,避免因论证、审批时间过长而影响工期、造成索赔。

第二十八条按审定程序签发的变更及洽商资料,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后统一登记分发到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监理单位和审计部门。

第七章财务运行、结算及审计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财务运行、结算及审计严格按《燕山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燕山大学经费审批、使用和报销管理办法》和《燕山大学基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对施工、监理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复核确认,并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第三十二条工程结算书经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复核后送交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报送工程结算相关材料,由学校财务部门出具竣工决算报告,确定该工程项目的最终投资。

第八章质量保修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与施工单位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章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期间,档案资料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施工图纸和变更图纸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分发。

第三十五条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因工作需要确须借阅的,应进行登记,并经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处长批准。借阅的档案资料不得涂改、增删、撕毁、污损,档案的借阅单位或个人需要摘抄复印有关档案资料,须经资料管理人员审核同意。

第三十六条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全过程资料,建立、健全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上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学校档案馆移交,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私自存留。

第十章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政策调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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